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暫行管理辦法

《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暫行管理辦法》在1997.03.03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03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批准,現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製作、申領、使用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的組織中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簡稱行政執法人員,下同),應當統一申領和使用《遼寧省行政執法證》。
領取和使用國務院所屬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印章證件的,可不再申領《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但應由省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將本系統持證依據、持證範圍、發放人員、證件樣式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出示《遼寧省行政執法證》或國務院所屬部門加蓋印章的行政執法證件,在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四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法制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所屬部門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持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遼寧省行政執法證》由省政府統一印刷,套印省政府印章。證件印製的具體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遼寧省行政執法證》分職權執法證、授權執法證和委託執法證三種。
全省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申領和使用職權執法證。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中執法人員申領和使用授權執法證。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託執法的,被委託組織中執法人員申領和使用委託執法證。
第七條 《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上應貼有持證人員一寸免冠照片,照片上應當加蓋頒發機關的鋼印。
第八條 持證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熟悉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二)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
(三)經過省、市政府法制部門和省政府所屬有關部門行政執法業務培訓並考試或考核合格。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予頒發《遼寧省行政執法證》:
(一)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
(二)受行政處分後不滿三年的;
(三)因違法或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未經培訓或考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第十條 省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證件,由其部門統一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申請。
市及市以下各級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證件,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向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領《遼寧省行政執法證》的申請包括:行政執法依據、執法範圍、法定許可權、處罰種類和執法人員名冊等內容。
第十二條 對符合頒證條件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遼寧省行政執法證審批表》,經下列機關審核頒發:
(一)省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證件,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同意後並加蓋鋼印予以頒發;
(二)市及市以下各級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證件,須經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加蓋鋼印予以頒發;
省政府所屬部門應將證件的頒發情況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遼寧省行政執法證》每三年換髮一次。
每年第一季度由證件頒發機關對證件的使用情況組織年審;未經年審驗證或年審不合格的證件無效。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部門暫扣《遼寧省行政執法證》:
(一)塗改、轉借證件的;
(二)越權使用證件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四)偽造、冒用證件的;
(五)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以權謀私的。
上述(二)、(三)、(五)項情節嚴重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吊銷《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並建議其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原執法崗位或調出原執法部門的,由所在部門收回證件並負責送交證件頒發機關。
證件遺失的,經持證人所在部門核實並登報聲明作廢后,到證件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遼寧省行政執法證》收取工本費。工本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確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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