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價格工作透明度,根據《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要求,我局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力度,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1、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為加強對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根據局領導工作變動情況,重新調整了省物價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黨組書記、局長趙希偉同志任組長,副局長劉昌志、初毅、雷志斌同志任副組長,各處室、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任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和監督工作。同時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將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任務分解到各處室和直屬單位,並確定局辦公室作為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推進和協調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2、完善規章制度,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章可循。為規範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重新修訂定了《省物價局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則》等多項規章制度,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組織領導、公開內容、公開形式、保障措施以及考核辦法,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全局各部門、直屬單位的工作目標管理之中,以制度建設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開展。
3、更新和完善價格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根據省政府調整後的省物價局最新工作職責,按照《條例》和《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重新修訂了《遼寧省物價局政府公開信息目錄》和《遼寧省物價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在“遼寧物價信息網”的“辦事指南”欄目對外公開發布。
4、積極開展培訓和宣傳工作。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全局幹部學習《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遼寧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等有關條例和檔案,進一步提高了全局幹部職工的思想認識和理論水平,增強了做好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同時,藉助省政務公開辦在中山公園開展政務公開日大型宣傳活動的契機,我局與瀋陽市物價局共同開展價格宣傳活動,活動現場採用展示板等形式,公開物價部門的工作職責、價格和收費審批程式、價格監督處罰程式以及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等,同時向民眾發放價格宣傳單,現場解答和辦理民眾價格諮詢及投訴舉報事項,受到了廣大民眾的熱烈歡迎,取得了很好的宣傳效果,省政務公開辦予以充分肯定。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1、拓展政府信息公開渠道,擴大民眾價格知情權。物價部門的工作與民眾利益息息相關,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為方便廣大民眾了解國家有關價格和收費政策,更好地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依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以及保密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和渠道向社會公開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價格和收費政策。
一是局機關及檢查分局、認證中心等部門在主要辦公地點的醒目位置設電子顯示屏,公開主要職責許可權、價格和收費審批程式、價格工作紀律、價格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方便民眾辦事以及社會各界監督。
二是充分發揮“遼寧物價信息網”作為全局政府信息公開第一平台的作用,在網站上設立“政務公開”、“政策法規”、“收費價格”等欄目,發布國家和省出台的各項價格政策及法律、法規,以及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物業、殯葬、有線電視、公共運輸、旅遊景點、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價格及其他信息等。
三是藉助新聞媒體做好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我們通過在遼寧衛視新聞、遼寧日報、東北新聞網等主流媒介發布價格政策和價格信息,發揮了價格信息對市場預期的引導作用。深入開展農產品價格信息服務活動,重點做好農村價格信息員試點工作,使信息員成為農民信息需求上傳下達的橋樑。
2、認真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審核、上報、發布等工作。按照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收集整理了2003年以來的省物價局出台的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價格政策性檔案,報局領導審定後通過“遼寧物價信息網”對外發布,並同時報送省政府信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10年,我局向省政府信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公開檔案45件,通過“遼寧物價信息網”發布各類價格和收費政策性檔案45件,其他方面的價格信息345條。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根據《遼寧省物價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規定,申請人需要我局主動公開《目錄》以外的政府信息,可採取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局辦公室提出申請。2010年我局共受理民眾信息公開申請1條,在規定時間答覆了申請人,申請人對我們的工作非常滿意。
對於上述申請項目,我局均未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2010年,全局未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而引發的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事件。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改進意見
為進一步拓展“遼寧物價信息網”功能,提高網路瀏覽速度,方便民眾查閱各類價格信息,2011年我局將對網路進行全面更新改造,並與省政府糾風辦聯合開發“民生價格信息發布系統”,公示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服務價格,以及主要消費品市場零售價格,保障民眾價格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