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民事訴訟費用收取暫行辦法

1983年7月9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民事訴訟費用收取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7.09
  • 實施時間:1983.09.01
第一章 民事訴訟費用收取的範圍和標準,第二章 民事訴訟費用的負擔和減免,第三章 民事訴訟費用的收取手續和制度,

第一章 民事訴訟費用收取的範圍和標準

第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依本辦法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還應交納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申請人應預交申請執行費。
第二條 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公民之間的,每件收取五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之間的,每件收三十元。
財產案件,按照爭議的財產價額或金額的百分之一收取案件受理費。但公民之間的案件受理費,不足五元的收取五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之間的案件受理費,不足三十元的收取三十元。
申請執行費每件三十元。
第三條 財產案件的當事人應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包括證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鑑定費、勘驗費和訴訟資料副本製作費。上述費用,一律按實際支出數額交納。對訴訟資料副本製作費,每百字收二角,不足百字的,按百字計算。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訴訟時,按一個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原告提起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訴訟請求的案件,按價額或金額的總合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五條 下列案件,不收取民事訴訟費: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和撫恤金的案件;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重審、再審的案件。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抗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按第一審的標準減半收費,財產案件的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第七條 涉外民事案件訴訟費用的收取,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民事訴訟費用的負擔和減免

第八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案件審理完結,人民法院對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的其他訴訟費用,應判決敗訴人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判決按比例負擔。
敗訴人是公民的,按公民的標準負擔;敗訴人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標準負擔。
被告或被抗訴人敗訴的,由被告或被抗訴人經法院返還給原告或抗訴人預交的案件受理費。
共同訴訟人敗訴時,根據共同訴訟人的人數和他們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訴訟費的負擔。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九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成立的案件,訴訟費用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離婚案件受理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於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訴訟資料副本製作費,由申請製作人負擔。
第十條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的實際支出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預交的申請執行費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第十一條 由個人負擔的訴訟費用,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交、緩交或免交,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酌情決定。

第三章 民事訴訟費用的收取手續和制度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告訴或抗訴人的抗訴時,應當作出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決定,對需要交納的,應按標準確定交納的數額,指令原告或抗訴人按期交納。對無故逾期不交納,又未提出申請減免的,可不予收案。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要出具收據。收據一式四份。一份存根;一份附卷存查;一份交現金保管員作記賬憑證;一份給交納訴訟費用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訴。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83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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