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加強外來人口管理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加強外來人口管理的通知,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勞動力流動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外來人口越來越多。這些外來人口為加速我省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也給城市的社會治安、勞動就業計畫生育衛生防疫等方面,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問題。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使其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有序流動,是當前深化改革、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迫切需要。為了切實加強對我省城市(省轄市的建成區,下同)外來人口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加強外來人口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遼寧省政府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4]34號
【發布日期】1994-07-08
【生效日期】1994-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勞動力流動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外來人口越來越多。這些外來人口為加速我省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也給城市的社會治安、勞動就業、計畫生育、衛生防疫等方面,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問題。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使其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有序流動,是當前深化改革、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迫切需要。為了切實加強對我省城市(指省轄市的建成區,下同)外來人口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綜合治理。進入我省城市的外來人口成份複雜,目的不一,居住分散。對其管理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必須綜合治理。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動作,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各地要根據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外來人口管理辦法,使外來人口的戶籍、勞動、計畫生育、工商、衛生等方面的管理相互銜接,有機結合。
二、加強對外來人口的戶籍管理。要按照《遼寧省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辦法》(遼政發〔1988〕10號檔案)的規定精神,切實抓好暫住人口的戶籍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對跨市流動的零散人員,要持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部門申辦暫住登記和《暫住證》,暫住人員應提供暫住原因、居住地址、暫住時間等情況。對不符合暫住條件的,公安部門要按有關規定拒發《暫住證》,並勸其返回原居住地。成建制的外來人口,單位必須持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註冊地公安機關證明、職工花名冊和居民身份證等到暫住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手續。
暫住人口的戶籍登記、辦理暫住手續及其治安管理,同常住人口一樣按現居住地實行屬地管理。
三、加強對外來人口的居住管理。外來人口在城市暫住,務工經商必須有明確的居住地點,不許夜宿街頭,滯留車站碼頭。成建制的用工單位和有條件的地區要實行集中居住、集中管理,並成立治保組織,搞好群防群治工作。對分散居住的人員,旅店、房屋出租者要負責外來人口的治安管理。
四、加強對外來人口的勞動管理。凡零散進入城市務工的農村人口或跨省市務工的城市人口,必須持居住地縣以上勞動部門簽發的求職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務工地市以上勞動部門申領《務工許可證》;成建制進入城市務工的單位,必須持《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職工花名冊到務工地市以上勞動部門辦理《集體務工許可證》。
已辦理《務工許可證》和《暫住證》的單位或個人,方可到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兩證缺一的,職業介紹機構不予求職登記,不準在我省城市從事務工活動。
我省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招用外來人口,必須經市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並通過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用,嚴禁私招亂雇。
外來人口就業後,要到市以上勞動部門辦理就業手續,並按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五、加強對外來人口的工商管理。外來人口在我省進行企業法人註冊登記,除工商部門要求的必備證件、材料外,還須持有《暫住證》,對未辦理《暫住證》的,工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符合經商辦廠條件的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六、加強對外來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生育能力的外來人口辦理《暫住證》和《務工許可證》須出示本人原居住地鄉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和暫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情況查驗證明。未出具證明的,公安、勞動、工商部門不予辦理暫住、務工和經商手續。
七、加強對外來人口的衛生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招用外來人口的用工單位,要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接受衛生防疫機構採取的預防控制傳染病的衛生措施。外來人口中適齡兒童在我省居住三個月以上者,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衛生防疫部門要對雇用外來人口的單位進行衛生管理,定期專訪。搞好工地環境衛生、飲食衛生和居住地滅蠅、滅蚊、滅鼠工作,並可根據防病需要對外來人口進行預防接種。對不接受衛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八、民政部門要加強流入城市的外來流浪乞討人員和露宿街頭生活無著人員的收容遺送工作。
九、對來我省城市從事務工經商的農村勞動力和外來人口,實行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用工單位要包治安、包計畫生育、包住地和工作現場衛生。發現問題,要追究用人單位或管理部門的責任。
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經常對所屬地區和單位的外來人口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重點檢查《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的辦理情況及計畫生育情況、衛生防疫情況等。對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證件的,由公安、勞動部門責令其補辦並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對私招亂雇外來人口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以上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辭退,並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實行外來人口統一收費制度。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外來人口一律收取需市人口增容費。收費標準為:省內跨市流動的,每人每月20元;外省進入我省城市的,每人每月30元。城市人口增容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其向公安部門上繳。收取的城市人口增容費全部上繳各市財政。外來人口管理工作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根據各部門的職責和需要從城市增容費中分撥。
城市人口增容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部門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凡不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票據的,一律視為亂收費,並追究收費單位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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