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決議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決議

2001年9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決議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9.29
  • 實施時間:2001.09.29
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聽取了省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情況的報告》和省人大執法檢查團的檢查報告,委員們進行了認真審議。會議認為,自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省政府和各級政府積極行動,做了大量工作,在開展土地管理法的宣傳教育、實施土地規劃管理、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護基本農田等方面,都取得一定成績。同時也要看到,各地工作進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區土地違法事件屢有發生,特別是建設用地管理比較混亂,某些政府違法比較突出,不僅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滋長了腐敗行為,各級政府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為了切實加強建設用地管理,全面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特作如下決議:
一、深入開展土地管理法的學習與宣傳活動,提高幹部民眾的法律意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方面。各級政府要從堅持“三個代表”的高度,把學習宣傳土地管理法當作一件大事來抓。要把它納入“四五”普法規劃,在廣大城鄉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各級領導要帶頭學習,帶頭掌握其基本內容,帶頭增強法制觀念,帶頭依法行政。要處理好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係、開發建設與保護土地的關係,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上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同時,要教育和引導廣大民眾,充分認識珍惜土地的極端重要性,自覺地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
二、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使用計畫,確保“兩個平衡”。經過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法律效力,各級政府必須嚴肅認真執行,不得由個人好惡對待規劃,不得因領導者更換任意改變規劃。同時,要切實加強對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管理工作。要按照“控制總量,限制增量,盤活存量”的原則,調查清楚土地資源狀況,合理確定當年建設用地指標,嚴格控制使用,不得隨意突破。要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列入年度供地計畫,把土地利用重點引導到盤活存量和閒置土地上來。要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理力度,該收回的堅決收回,並制定限期消化利用計畫;凡未按時消化的,要核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特別要保護好基本農田。凡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先補後占、占一補一”的原則,及時搞好土地復墾,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和總量動態平衡。
三、嚴格履行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強化用地審批制度。對城鄉各項建設用地,都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分別由相應的各級政府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越權。堅持城鄉土地集中統一管理,建設用地集中統一供應,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立各類園區,不得下放土地審批權,堅決糾正土地管理多元化、土地供應多渠道等不正常現象。健全土地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式,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堅持集體會審,集體決策,不得“暗箱操作”,個人決定,不得化整為零,謊報地類,不得先占後議,少批多建。建立建設用地預審制度,凡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未經過用地預審的,計畫部門不得立項,國土資源部門不得供地。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認真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有土地使用方式從無償劃撥向有償使用轉變將是必然趨勢。各級政府要以改革的精神,進一步把建設用地推向市場。要加強土地證的管理,憑證上市交易。要嚴格控制劃撥土地範圍。凡屬劃撥土地,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轉讓。已劃撥土地因改變用途而成為經營性用地的,要以出讓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積極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範交易程式,完善交易市場,依法公開操作。要加強土地證管理,憑證上市交易。嚴格限制國有土地協定出讓和租賃範圍,確實需要協定出讓或租賃的,要實行最低限價,並由省政府統一調控土地市場價格。加強國有土地收益征管工作,對於低價出讓或租賃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挪用土地收益的,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管理,嚴禁任何人以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名義牟取暴利。
五、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肅查處土地違法行為。要針對建設用地當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某些政府違法問題,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抓緊制定地方法規和規章,嚴格依法行政。結合市縣機構改革,理順土地管理體制,健全與強化執法機構,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樹立“公正、文明、廉潔、高效”的執法形象。加強國土資源部門、監察部門、法務部門的密切配合,嚴肅查處建設用地當中的各種案件,堅決打擊土地違法行為。對於已經查實的案件,要儘快依法處理,並要追究到人;對於涉嫌犯罪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確保土地管理法的全面貫徹落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