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議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議》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7月1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議
  • 發布單位:80601
  • 發布日期:1982-07-13
  • 生效日期:1982-07-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7-13
【生效日期】1982-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議
(1982年7月13日遼寧省第五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議案(包括補充條款),決定予以通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附1: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議案
省人大常委會:
今年二月經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了《遼寧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之後,國務院於五月十四日公布了《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由於我省的暫行條例中關於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的規定與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不盡一致,為了貫徹執行全國的統一規定,現按照國務院上述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擬對我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徵用耕地、園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以上,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准;
二、徵用五十萬人口以上城市郊區的土地;徵用其他地區耕地、園地三畝以上,林地、草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菜地不論數量多少,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徵用耕地、園地不足三畝,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五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四、徵用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不足五畝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擬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下發執行。請予審議。
遼寧省人民政府
1982年6月26日
附2: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
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議案的補充條款
省人大常委會:
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對《遼寧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需要作些修改,我們已以遼政發〔1982〕186號檔案提出議案,報請審議。現在,省土地辦又提出:我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社員建房占地和社隊、社辦企事業單位建房占地的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同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也不盡一致,應同時予以修定。據此,擬在遼政發〔1982〕186號檔案所提四條意見之後,再增加如下一條:
社員或在農村居住的職工、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建房占地;城鎮郊區公社的社員建房占地,大隊、生產隊建築占地,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公社和社辦企業事業等單位建築用地,由市(地)人民政府批准。
當否,請與前報議案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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