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安全生產責任金繳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該文章說的是遵義市安全生產責任金繳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共四章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安全生產責任金繳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遵義市
遵義市安全生產責任金繳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履行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確保實現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是指遵義市轄區內各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管理部門。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責任金(以下簡稱責任金),是指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行業管理部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超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後,在一定期限內應向市人民政府繳納的專項懲罰性資金。
第二章責任金的繳納與管理
第三條責任金由市財政局設立責任金專戶儲存。
第四條按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超控制考核指標的,每超1人繳納責任金50萬元;每發生一起生產安全較大事故繳納責任金100萬元;每發生一起生產安全重大事故繳納責任金200萬元;每發生一起生產安全特大以上事故繳納責任金300萬元。其中:責任金由班子成員共同承擔5%。
第五條按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安全生產主要責任部門超控制考核指標的,每超1人繳納責任金20萬元;每發生一起生產安全較大事故繳納責任金30萬元;每發生一起生產安全重大事故繳納責任金50萬元;每發生一起生產安全特大以上事故繳納責任金100萬元。部門職責交叉的,各承擔一半。其中:責任金由班子成員共同承擔5%。
第六條責任金由相應的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直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業管理部門按本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繳納。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調查終結後,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向事故發生地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相應的市直行業管理部門發出繳款通知書,相應的縣、區(市)財政部門按通知書的要求將責任金劃撥至市財政局責任金專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繳納的責任金由市財政局按要求劃撥至責任金專戶。
年度指標超控的責任金,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於次年第一季度向相應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發出繳款通知書,由相應財政部門按要求將責任金劃撥到市財政局責任金專戶。
市安委會辦公室發出責任金繳款通知書,逾期三個月不繳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長簽署檔案送市財政局扣繳。
第七條責任金的使用由市財政局按資金使用管理許可權負責監督,不得挪用。
第三章責任金的使用
第八條安全生產責任金專項用於安全生產獎勵、表彰及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內容,對安全生產工作優秀及達標的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安全生產主要責任部門實行重獎,對安全生產工作優秀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責任金的使用統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審批。
第九條責任金的使用情況,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每年向市安委全體會議通報。
第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責任金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未按規定繳納責任金的,納入下一年安全生產綜合目標考評的範圍,除必須補交齊外,還要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內容扣除相應分值,並不得評為下一年度的名次獎。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遵義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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