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主體
擔保為了
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
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並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對某事)負責;保證,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但只有書面擔保才具有真正意義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為保障債權實現而採取的保證、抵押等行為。如甲向銀行借款,乙為甲提供擔保,保證在規定期內甲履行還款義務,一旦甲不履行義務時,乙予以履行。我國在1995年頒行擔保法,規定了有關事項。刑事訴訟法上的擔保則是為
取保候審、
保外就醫等提供一定的保證。 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一種是對一個人的人品上的擔保,這種擔保絕大多數是口頭性質的,它的意義只是表明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信任和讚賞,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有的只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監督,但這種擔保對雙方的行為還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示例:我用名譽擔保這人絕對可靠。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擔保是移民擔保,目前多數國家都採用這一政策。移民擔保多數具有上述兩種擔保的性質。
擔保性質
1、平等性 擔保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擔保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 2、自願性(選擇性) 我國
契約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並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從屬性(附屬性) 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
主債,主債無效或消滅,從債也隨之無效或消滅。 4、保障性 保障契約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徵。 5、補充性 5.1擔保權利人行使擔保權利以主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未得到履行為前提。 5.2
保證人對擔保權利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擔保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
2.1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2.2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2.2.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
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形式
擔保契約包括保證契約、抵押契約、質押契約、定金契約。行使
留置權無須簽訂契約。擔保契約可以是單獨訂立的
書面契約(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契約的擔保條款。
擔保範圍
保證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
保證責任。
抵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
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質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
質權的費用。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留置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生效時間
抵押契約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契約簽訂之日起生效。
質押契約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定金契約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無效原因
一、原因
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二、後果
因主契約無效而導致的擔保契約無效:
1.1 擔保人無過錯時,擔保人免責;
1.2 擔保人有過錯時,承擔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主契約有效,擔保契約無效:
2.1 債權人無過錯時,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2.2 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時,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契約內容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契約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契約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契約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契約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契約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契約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作用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
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擔保制度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一開始就與金錢借貸關係息息相關。現今,債權擔保的意義已不僅是單純的擔保問題,而且可能通過擔保借貸關係的安全實現來推動借貸關係的蓬勃展開,對促進資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債權擔保主要是通過媒介來發揮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
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
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循環; 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閒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閒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從法律意義上說,資金融通過程主要是指借貸關係的成立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在市場經濟社會裡,由於種種因素的作用,致使貨幣與實物在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分布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 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 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
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從特定擔保物中實現優先受償。所以債權人不必擔心因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其貸放資金的經濟動機可以正常實現。其債權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保護,債權人勢必會樂此不疲,進而積極主動地尋求貸款對象,以便獲取貸款利息,實現其利潤增值。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循環過程,在全社會範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無錢或缺錢的人在借入一定資金後,原則上並不因為設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對其物的用益權或處分權 在保證中,很明顯,保證人不會因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約。也即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而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況有些複雜,但總體上來說,擔保物的實體所有權仍留於擔保人手中。
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這一點在不移轉達占有的抵押權原則上也不失其對質物、債務人也不失其對留物的處分權,只是在實際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過設立債權擔保,債務人不但如願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擔保中,債務人既達到了貸款的目的,同時又使其特定擔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即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資金融通的雙重意義在這裡得以充分顯示。
什麼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如甲以自己所購的房子作抵押向
銀行貸款40萬元買房,此處設定擔保物權就是為了確保銀行40萬元債權的實現,甲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銀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於1995年制定擔保法,規定了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五種擔保形式,其中抵押、質押、留置屬物權擔保。
物權法對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形式作了進一步的補充、修改、完善。對擔保物權適用的範圍及反擔保,擔保契約的屬性及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係,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對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形式與具體運用都作了更為全面、具體的規定。
擔保機構:終於有了統一組織
“終於有了娘家了。”上海融真擔保租賃有限公司
總經理王志耀向《每日經濟新聞》興奮地表示。 作為一家成立3年,累計擔保40億元,沒有出現一例問題擔保的
擔保公司總經理,王志耀仍感到一絲無助。他向
記者介紹,由於以前擔保公司都是單個開展業務,與銀行的合作一直處於弱勢,社會認可度不高。他表示,成立擔保行業協會的好處,最重要一條就是有了統一的組織,在協會內部、協會和銀行、協會和政府間建立了紐帶。 王志耀表示,協會成立後,可以加強行業間的合作,以前一些大項目的擔保,單一公司擔保無法獲得銀行認可,今後就可以通過幾家合作來擔保。同時協會與銀行合作,可以使協會會員單位被銀行所認可,在擔保放貸中得到銀行的及時幫助。作為行業協會,還可以將行業的呼聲及時地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有效溝通,而這些都是單一的擔保公司力所不能及的。
當得知上海擔保行業協會將成立的訊息後,不少中小企業紛紛表示贊同。“今後找擔保機構終於有章可循了。”上海濱洋電器有限公司總經理楊炳林向記者表示。據他介紹,以前尋求擔保,不知道哪類擔保公司有相關業務,有些擔保公司開價又過高,一些項目最終放棄。有了擔保行業協會就可以去協會尋求擔保諮詢,方便了中小企業融資。一些中小企業主希望,協會能夠真正以服務為主,為會員服務、為廣大中小企業服務,在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有所建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契約是主契約的從契約,主契約無效,擔保契約無效。擔保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契約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