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將其動產移交
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
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
股權、
倉單、
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特徵
作為
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
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2)
質權是以債權人占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占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質押與
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占有。質押為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
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動產
設立
(一)設立書面契約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契約。
質權契約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
質押契約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契約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標的物與契約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準。
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質押擔保的範圍進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
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定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四)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
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權利
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
1.票據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1)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
樣,以票據出質對抗
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契約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擔保法》規定,質押契約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
物權法》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此類情況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即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關於權利質權的特別規定
(1)以票據、
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2)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與留置權
兩個都是指債權人依照契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什麼質權是意定擔保物權而留置權卻是法定擔保物權?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著作權出質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著作權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著作權局負責著作權質權登記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契約,並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
第五條 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
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檔案;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契約;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檔案是外文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範圍和期限;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並向出質人和質權人發放《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第十條 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書應載明補正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應當標明:著作權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契約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權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後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契約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檔案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
第十六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申請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權的基本信息、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擔保的範圍等事項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持變更協定、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和其他相關材料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更事項涉及證書內容變更的,應交回原登記證書,由登記機構發放新的證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註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註銷的;
(二)主契約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其他導致質權消滅的。
第十九條 申請註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書、註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並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並發放註銷登記通知書。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應當與《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的內容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契約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註銷情況;
(八)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或換髮。登記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發或換髮。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國家著作權局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質權登記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著作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著作權局發布的《著作權
質押契約登記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