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以及設立
質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動產質權的設立要注意下列幾點: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2.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契約。質權契約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範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3.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4.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定設立最高額質權。
5.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生效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
動產質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契約,該契約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權人占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成立。質權契約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在質權契約生效前質權人已經占有質押財產的,質權自契約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效力
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對質權人的效力
(1)占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定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 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4)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