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權

動產擔保權是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還款保證。動產分為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兩種,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設備、商品、存貨等,後者如契約、特許證、股份及其他證券、應收賬、保險單、銀行賬戶等。動產擔保權一般分為占有性擔保權即動產質權和非占有性擔保權即動產抵押權兩種。各國法律對動產擔保權成立形式,一般都有明確規定。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法律一般都要求非占有性的動產擔保權協定以書面形式表示。占有性的動產擔保權協定則依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而有不同要求,一般是有形動產作擔保需書面形式的協定,無形動產則一般無需書面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產擔保權
  • 外文名:Chattel Security Right
  • 形式:動產擔保登記
非占有性擔保權及某些占有性擔保權的生效,一般必須經過登記。登記的目的是使擔保公開化,從而對抗任何第三人。在美國,統一商法典要求大部分非占有性動產擔保權應在規定地點提交融資表並經登記後方才完善化。根據英國公司法,以公司的未催繳股份資本、公司賬面債權、公司已催繳但尚未付款的股本、船舶或航空器或其部分、商譽、專利或專利許可證、商標、著作權或執照等動產作為對象的擔保,都應在擔保設立後21天內辦理登記手續。上述財產若在英國境外,則在英國收到上述擔保憑證21天內進行登記。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擔保,不能對抗破產清理人和公司的債權人; 而且未登記的動產擔保權的地位降為無擔保的債權人,這裡所說的動產既包括占有性動產擔保物,也包括非占有性動產擔保物。在德國、日本、瑞士、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非占有性的動產擔保權也須登記方有公示效果。大部分占有性擔保權在擔保物權人占有標的物時即告成立。按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需通過占有而完善。對於以貨物、可流通所有權證書及動產文書等設立的擔保權,占有是一種選擇性的完善方式,它們也可以通過登記而完善。在大陸法系國家,除登記船舶、航空器、農業用動產、工廠內加工材料等與擔保人正常經營密切相關的動產外,在其他動產上設立的擔保權,都通過交付標的物而成立。除經登記和占有而成立的動產擔保權外,各國根據具體情況還有其他要求。如歐洲大陸一些國家規定,借款方在某些無形動產上設立擔保物權,必須按規定的方式通過這些無形動產的債務人。許多國家規定如果擔保物由第三人間接占有,則擔保人以該擔保物設立的擔保物權,只能在第三方得到通知後才成立。
動產擔保權的優先順序:①占有性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經過登記的占有性動產擔保物權,按照登記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確定優先順序。其他占有性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一般也按成立在先、權利優先的原則確定。②非占有性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非占有性動產擔保物權一般都經登記而成立,故按登記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確定優先權。③占有性動產擔保物權和非占有性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一般原則是成立在先,權利在先。④動產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的優先順序。動產擔保物權優先於其他一切無擔保物權的權利。某些法定的權利,如工匠留置權、當地政府對動產的稅收權等優先於動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的執行,主要有占有、變賣、代物清償或直接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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