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法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民事責任,是指證券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證券法或者約定的義務而在民事上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以補償受害人為目的,它是一種補償性的財產責任。

在我國,承擔證券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返還財產(返還本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損害賠償) 和支付違約金等。我國《證券法》第232條還規定了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即違法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見,我國在設計違反證券法責任體系時遵循的原則是,民事賠償為一般,行政或刑事懲罰為例外; 賠償為主,懲罰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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