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聚合

責任聚合亦稱請求權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基於法律的規定以及損害後果的多重性,而應當使責任人向權利人承擔多種內容不同的法律責任的形態。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責任聚合表現為請求權的聚合,即當事人對數種以不同的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責任聚合
  • 亦稱:請求權聚合
  • 可以:同時主張
  • 產生原因:法律規定了多種法律責任形式
  • 表現形態:3種
  • 拼音:zerenjuhe
特點,產生原因,表現形態,內部責任聚合,

特點

1.同一法律事實侵害了不同的法律部門所保護的對象。例如,故意殺人的行為,既侵害了民法所保護的受害人的生命權,也侵害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再如,環境污染行為既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權,也侵害了行政法規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2.違反了不同的法律部門規定的義務,符合兩個和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許多違法行為,都不僅僅是單純地違反了一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義務,而是觸犯了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規定,所以,中國各單行法規再“法律責任”章中大都規定:違法行政法,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實際上就確認了同一行為產生多種性質法律責任的可能性。
3.不同法律部門的責任是同時並存的,但在實現時民事責任應當優先於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例如證券法第20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確立民事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體現了對公民權益的優先保護,因為行政責任畢竟是對國家的責任,而民事責任是對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賠償,如果因為先行承擔行政責任而導致行為人無力支付民事賠償,將對受害人導致重大損害,不利於社會公正的實現。

產生原因

一是同一非法行為產生後,法律規定了多種法律責任形式,這些責任形式可以並存。例如侵害名譽權,導致損害賠償、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聚合。二是因為一種違法行為造成了多個損害後果。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僅僅造成了一個損害後果。損害事實作為確定責任的一個因素,是民事責任構成的前提。由於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進行補償,因而它應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形式,而此種形式的適用是以損害的確定為前提的。損害賠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以過錯為要件,但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準則,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侵權損害賠償之債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損害民事責任的根本功能就在於提供救濟。有多個損害就有多個責任,產生責任聚合。而通過一種責任對多個損害進行補救,則不能完全對當事人提供救濟。損害是決定責任和救濟的根本要素,是給予受害人一個或數個救濟,不在於加害人是實施了一個或多個行為,而在於受害人遭受了一個或多個損害。一個行為造成一個損害後果,給予其一個法律上的救濟,可以能夠或基本能夠對其受到損害的權益提供補救。而如果受害人遭受了多種損害,給予其多個救濟,使其受到的損害得到救濟。於前者應當產生責任競合(即請求權競合),而於後者則需要責任之聚合。

表現形態

從民事責任與其它法律責任的聚合來看,主要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聚合。從理論上看,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聚合是不衝突的,因為某種不法行為儘管給他人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害,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同時因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故應承擔行政責任。例如,非法攔截車輛致他人損害,也嚴重阻礙了交通,行為人既應當賠償他人損失,也應當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問題在於,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之後,是否還承擔行政罰款責任,對此學者存在不同看法。我認為雖然民事賠償不能替代行政罰款,但畢竟這兩種責任在後果上具有相似性,都是給行為人實施財產上的制裁。就行為人同一行為實施這兩種性質相同的責任,是否存在行為人負擔過重的問題?我認為,在做出民事賠償之後,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減輕或免除其行政罰款責任。
二是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聚合。嚴重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大都既可能構成民事侵權,也同時構成了刑事犯罪,從而產生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聚合。但這種聚合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刑事附帶民事的辦法一攬子解決責任問題,而不允許受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此種做法值得商榷。民事案件應當獨立於刑事案件,而不應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來解決,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兩種案件的性質不同,訴訟主體也不同。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檢察機關作為公訴人對被告人提起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中,則由受害人或其家屬針對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完全採取刑事附帶民事,受害人通常沒有提起民事賠償的具體要求,往往由法官來代替當事人具體決定。而這種法官代替當事人決定訴訟請求,未必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通常只賠償直接損失,而且這種直接損失也是有限制的,並不貫徹民事責任的全面賠償原則,尤其對於精神損害並不賠償。而在民事訴訟中,則奉行全面賠償原則,因此,民事賠償對受害人是非常有利的。
三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聚合。一種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三個法律部門的規定,並應當分別承擔三種不同的法律責任。此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少見,主要適用於證券公司等領域的嚴重的惡性違法行為,如證券欺詐行為,責任人既要賠償股民損失,又要承擔罰沒非法所得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內部責任聚合

所謂民事責任內部的責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了多種民事責任形式,各種責任同時並存的現象。從請求權角度,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了多項請求權並存的現象。這種聚合只是民事責任內部的聚合,不涉及到與其它法律部門的關係問題。其特徵表現為:第一,責任聚合是由於同一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多種民事義務,造成了多種損害後果,從而產生了多種責任形式。如果是多個行為分別產生的多個責任,則不構成責任聚合。例如,非法行為人實施某一種違法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多種損害結果,從而承擔多種責任而並非承擔多種形式的一種責任。
第二,責任聚合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結果的多重性而產生的,這種聚合是指一個行為承擔了多種責任後果,或行為人承擔了多種責任形式。損害的單一性和複合性。因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著契約關係,也應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契約責任處理。因為契約責任並不能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精神損害提供補救,而只能通過侵權損害賠償對受害人提供補救。
第三,聚合只是一個行為人對一個受害人的責任,而不是一個行為人對多個受害人的責任,或多個行為人對一個受害人的責任。例如,出租人因未盡到修繕義務而致使房屋的瓦片掉落致承租人與前來拜訪承租人的朋友遭受損害,這裡無論承租人與其朋友針對出租人行使的都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也是分別的責任,而不屬於責任的聚合。再如,甲與乙共謀對丙實施侵害將丙打傷,這裡涉及的是共同侵權的問題,甲乙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而非責任聚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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