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聚合亦稱請求權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基於法律的規定以及損害後果的多重性,而應當使責任人向權利人承擔多種內容不同的法律責任的形態。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責任聚合表現為請求權的聚合,即當事人對數種以不同的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責任聚合
- 亦稱:請求權聚合
- 可以:同時主張
- 產生原因:法律規定了多種法律責任形式
- 表現形態:3種
- 拼音:zerenjuhe
特點,產生原因,表現形態,內部責任聚合,
特點
1.同一法律事實侵害了不同的法律部門所保護的對象。例如,故意殺人的行為,既侵害了民法所保護的受害人的生命權,也侵害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再如,環境污染行為既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權,也侵害了行政法規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2.違反了不同的法律部門規定的義務,符合兩個和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許多違法行為,都不僅僅是單純地違反了一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義務,而是觸犯了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規定,所以,中國各單行法規再“法律責任”章中大都規定:違法行政法,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實際上就確認了同一行為產生多種性質法律責任的可能性。
3.不同法律部門的責任是同時並存的,但在實現時民事責任應當優先於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例如證券法第20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確立民事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體現了對公民權益的優先保護,因為行政責任畢竟是對國家的責任,而民事責任是對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賠償,如果因為先行承擔行政責任而導致行為人無力支付民事賠償,將對受害人導致重大損害,不利於社會公正的實現。
產生原因
一是同一非法行為產生後,法律規定了多種法律責任形式,這些責任形式可以並存。例如侵害名譽權,導致損害賠償、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聚合。二是因為一種違法行為造成了多個損害後果。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僅僅造成了一個損害後果。損害事實作為確定責任的一個因素,是民事責任構成的前提。由於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進行補償,因而它應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形式,而此種形式的適用是以損害的確定為前提的。損害賠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以過錯為要件,但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準則,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侵權損害賠償之債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損害民事責任的根本功能就在於提供救濟。有多個損害就有多個責任,產生責任聚合。而通過一種責任對多個損害進行補救,則不能完全對當事人提供救濟。損害是決定責任和救濟的根本要素,是給予受害人一個或數個救濟,不在於加害人是實施了一個或多個行為,而在於受害人遭受了一個或多個損害。一個行為造成一個損害後果,給予其一個法律上的救濟,可以能夠或基本能夠對其受到損害的權益提供補救。而如果受害人遭受了多種損害,給予其多個救濟,使其受到的損害得到救濟。於前者應當產生責任競合(即請求權競合),而於後者則需要責任之聚合。
表現形態
從民事責任與其它法律責任的聚合來看,主要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聚合。從理論上看,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聚合是不衝突的,因為某種不法行為儘管給他人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害,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同時因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故應承擔行政責任。例如,非法攔截車輛致他人損害,也嚴重阻礙了交通,行為人既應當賠償他人損失,也應當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問題在於,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之後,是否還承擔行政罰款責任,對此學者存在不同看法。我認為雖然民事賠償不能替代行政罰款,但畢竟這兩種責任在後果上具有相似性,都是給行為人實施財產上的制裁。就行為人同一行為實施這兩種性質相同的責任,是否存在行為人負擔過重的問題?我認為,在做出民事賠償之後,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減輕或免除其行政罰款責任。
二是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聚合。嚴重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大都既可能構成民事侵權,也同時構成了刑事犯罪,從而產生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聚合。但這種聚合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刑事附帶民事的辦法一攬子解決責任問題,而不允許受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此種做法值得商榷。民事案件應當獨立於刑事案件,而不應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來解決,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兩種案件的性質不同,訴訟主體也不同。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檢察機關作為公訴人對被告人提起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中,則由受害人或其家屬針對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完全採取刑事附帶民事,受害人通常沒有提起民事賠償的具體要求,往往由法官來代替當事人具體決定。而這種法官代替當事人決定訴訟請求,未必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通常只賠償直接損失,而且這種直接損失也是有限制的,並不貫徹民事責任的全面賠償原則,尤其對於精神損害並不賠償。而在民事訴訟中,則奉行全面賠償原則,因此,民事賠償對受害人是非常有利的。
三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聚合。一種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三個法律部門的規定,並應當分別承擔三種不同的法律責任。此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少見,主要適用於證券、公司等領域的嚴重的惡性違法行為,如證券欺詐行為,責任人既要賠償股民損失,又要承擔罰沒非法所得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內部責任聚合
所謂民事責任內部的責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了多種民事責任形式,各種責任同時並存的現象。從請求權角度,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了多項請求權並存的現象。這種聚合只是民事責任內部的聚合,不涉及到與其它法律部門的關係問題。其特徵表現為:第一,責任聚合是由於同一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多種民事義務,造成了多種損害後果,從而產生了多種責任形式。如果是多個行為分別產生的多個責任,則不構成責任聚合。例如,非法行為人實施某一種違法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了多種損害結果,從而承擔多種責任而並非承擔多種形式的一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