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聚合是“民事責任競合”的對稱。又稱“民事責任併合”。造成一項侵害後果的一項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形式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違法行為人承擔多重民事責任的法律現象。責任聚合意味著受害人的多重訴訟請求權均得到實現,所遭受的同一侵害後果依不同的責任規定得到多重或多次賠償。
這與大多數國家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和宗旨相違背,故各國法律均以不同的方法對其加以限制。學說中有認為:對於同一民事違法行為所生的數種形式的民事責任,只有在其責任執行內容完全不同時(例如分別為給付賠償和賠禮道歉),才可適用責任聚合。參見“民事責任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