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

微型企業具有創業成本低、就業彈性空間大、成果見效快等特點。為切實激發經濟發展活力,有效擴大就業,市政府決定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現就促進我市微型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以創業促就業”的方針,通過激發創業熱情,促進各種生產要素最佳化組合,使更多的失業人員和貧困人口有機會就業和參與發展,著力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增加市場主體總量,最佳化產業結構,推進城鄉統籌。
(二)基本原則
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就業為先、定向扶持,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的原則。
——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市各級政府在促進微型企業發展中要發揮主導作用,切實擔負起規劃制定、政策統籌、資金籌措、服務協調、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工商、財政、稅務、人事、勞動保障、金融、經委、農委、商務、國資、科技、文化、教育、民政、監察、就業、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主動介入、積極配合、分工協作,形成統籌安排、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時,要依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優勢、體制優勢、信息優勢和監管網路體系優勢,穩步推進發展微型企業的各項工作。
——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立足市情以及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執行的現狀,統一制定微型企業發展規劃,確定各階段的目標任務,明確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條不紊地推進微型企業發展;堅持以點帶面、先行先試,逐步積累經驗,找準問題,完善體制機制和配套措施。
——就業為先、定向扶持。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首要目標是“以創業促就業”。通過“創業申請、資格審查、定點培訓、結業考核、組織評審、孵化扶持、成熟放飛”的全過程服務,大力促進就業。
——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扶持資金必須用於有創業意願、具備一定生產經營條件和經營能力的特定人群創業,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定人定項,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嚴密的審查,確保扶持資金髮揮最大效能。工商、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金融、監察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共同防範風險,依法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保障資金安全。
(三)總體目標
2010年,在通川區、達縣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自2011年起在全市範圍內推行。預計每年新增微型企業1000戶,新增就業1萬人以上;計畫五年扶持微型企業5000戶,吸納就業5萬人以上。同時,孵化一批具有穩定成長前景的中小企業乃至大型企業,培育一批具有創業經驗和較強經營能力的企業家隊伍。
二、扶持範圍
(一)微型企業的規模及組織形式
雇員(含投資者)20人(含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為微型企業。組織形式可採取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創業者興辦公司,其註冊資本金依法可分期繳付。
(二)扶持對象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屬於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即具有本地戶籍的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含職高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被征地農民(失地無業農民)、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
2.具有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行為能力條件,並經創業培訓,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3.與他人創辦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且在合夥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於51%。
扶持對象申請創業,應向戶籍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九類人群”條件進行審查後,出具推薦書;當地工商部門收到申請書及推薦書後,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創業能力以及是否有在辦企業進行審查,對具備條件的人員納入創業培訓計畫;申請人參加創業培訓且結業後,向工商部門遞交創業投資計畫書或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並由工商部門組織評審;通過評審並完成企業註冊後,創業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產業
重點扶持第三產業的創業投資項目,尤其要大力發展商貿服務產業、生產性服務產業、文化產業及信息技術等。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向適合微型企業特點、需要大力發展的產業適度傾斜。
三、政策措施
(一)基本運作模式
從我市實際出發,借鑑國內外的成功經驗,發展微型企業採取“1+3”模式,即“投資者出一點、財政補一點、稅收返一點、金融機構貸一點”,促進微型企業蓬勃發展。
(二)財政扶持政策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狀況,結合扶持對象創業需求,市及各縣(市、區)財政要投入專項資金,每年編列微型企業扶持資金預算,用於創辦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設立擔保基金和扶持對象的創業培訓及孵化,做到專項列支、逐年遞增、足額撥付,切實加大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力度。其中,用於資本金補助的比例控制在創業者投入金額的30%(市財政補助10%,縣、市、區財政補助20%)。此外,對企業上年度實際繳付的所有稅收中地方留存財政一般預算收入部分,三年內合計以創業者投入金額的70%為限給予企業補助。
資本金補助資金的發放和管理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監管的原則。所謂同步配套,即投資者應先行或與扶持資金同步投入企業,以反映其真實的創業意願,防止套取財政資金、騙取信貸資金。所謂定向支用,即資本金補助資金按照已審定的投資計畫書中明確的用途進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費、機器設備購置費、加盟費等,不得交由投資者自由支配。所謂全程監管,即工商部門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依法對投資人實施資格審定,並對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註銷、僱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
(三)稅收扶持政策
對微型企業全面落實兌現國家、省和我市對中小企業及特定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融資擔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業以投資人自有財產、親友財產或通過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取得小額擔保貸款的,按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要在全市範圍內選定積極參與扶持計畫、願意提供貸款的承貸金融機構,將擔保基金分別存入其中,作為擔保機構提供微型企業融資擔保的保證金,並由財政監管使用,承貸金融機構按照擔保基金與貸款餘額1:5至1:10的比例向微型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市、縣(市、區)共同籌集1000萬元,其中市本級300萬元,縣(市、區)各100萬元。
(五)行政規費減免政策
微型企業辦理證照、年檢、年審等手續,3年內免收行政性收費。3年內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監督管理
(一)嚴格審核發放扶持資金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定嚴格的扶持資金審查發放規則,組建扶持資金髮放評審委員會,嚴格審查投資者資格條件、投資計畫書的可行性等,評審結果面向社會公開。申請人或其他組織、個人對是否給予扶持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申訴。
(二)定期公開扶持工作情況
市及各縣(市、區)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受助創業者、企業的基本情況,接受公民、組織對公布信息的查詢,並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業創業投資扶持計畫推進報告。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涉及多項資金的安全,必須加強風險防範。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工商、財政、金融部門相關人員及評審委員應自行迴避。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查處投資者套取、抽逃、轉移扶持資金以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五、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構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何平任組長,市政府副市長古正舉任副組長,工商、財政、稅務、人事、勞動保障、金融、經委、農委、商務、國資、科技、文化、教育、民政、監察、工會、團委、婦聯、殘聯、就業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微型企業發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問題,審議涉及微型企業扶持工作的規則、制度,監督全市各地各部門落實市政府發展微型企業的各項政策措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長兼任。各縣(市、區)政府要明確專人、專門機構統籌協調此項工作。
(二)明確部門責任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有組織、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工作,在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的基礎上,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確保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市工商部門牽頭,會同市勞動保障、經委、科技、商務等部門編制微型企業發展規劃及創業投資促進計畫,指導全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開展微型企業孵化工作,監督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資金的使用,對微型企業發展進行全過程監管,提高微型企業“出生率”及“存活率”;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工商部門以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為依託開展好創業培訓工作;財政部門切實做好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監管工作;就業部門、擔保機構要與工商部門協同進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的審查;稅務部門負責稅費的徵收和優惠政策的執行;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信貸資金的落實;監察部門負責對扶持工作進行全面監督;經委、農委、商務、國資、科技、文化、教育、人事、勞動保障、民政、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和單位主動協調工商部門做好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三)強化宣傳引導
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切實加大微型企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激發和引導扶持對象的創業熱情,為推動微型企業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四)最佳化創業服務
要及時向微型企業及其投資者提供法律、法規、政策等各類信息諮詢服務,建立完善技術、信用、融資、市場等各類信息的服務平台。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可採取政務服務大廳集中式辦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實維護微型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攤派或強令企業回饋和捐贈,不得違反規定加重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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