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
早在12世紀,P.阿貝拉爾就把道義概念與自然界的必然性、可能性聯繫起來。他認為,自然所要求的就是必然的,自然所許可的就是可能的,自然所禁止的就是不可能的。14世紀的一些邏輯家如
奧康的威廉等人已經注意到道義概念之間的邏輯關係。他們認為:
“不應當不A”等值於“許可A”;
“不許可不A”等值於“應當A”;
“應當A”等值於“禁止不A”;
“禁止A”等值於“應當不A”。
對道義邏輯的系統和深入研究,是在20世紀20年代開始的。1926年,德國邏輯學家E.馬利最先套用
數理邏輯的方法研究道義邏輯。他在其專著《應當的規律,意願邏輯綱要》中,構造了一個道義邏輯公理系統。但該系統卻推出了兩個定理①Op→p,解釋為:如果應當p,則p是事實上真的;②Op凮p,解釋為:應當p,若且唯若p是事實上真的。這些定理背離了“應當”這一道義概念的含義,並導致道義邏輯等值於通常的
命題邏輯。30年代A.霍夫斯塔特、J.C.C.麥肯舍、K.格耐里等人發表的幾篇關於道義邏輯的論文,也有類似於馬利提出的公理系統的缺陷。
1951年,
芬蘭學者G.H.von萊特在其《
道義邏輯》一文和《模態邏輯》一書中,提出了一個不嚴格的道義邏輯系統,並提出一個判定道義邏輯常真式的方法。1964年,萊特把這一系統加以改進,構造了一個道義命題演算,該演算以 A、B、C、…作為命題變元,代表那些表示事物情況的命題;用~、&、∨、→、凮、作為聯結詞,分別解釋為否定、合取、析取、實質蘊涵、實質等值;O為運算詞,解釋為應當;PA定義為~O~A。套用這些符號就可以構造出這個演算的合式公式。例如,OA;O~A;OA→OB;O(A&B)∨A。但在O的轄域中不能出現O這個符號。這個道義命題演算的公理是:
A1 ~(OA&O~A);
A2 O(A&B)凮(OA&OB)。其推理規則為:
R1 公理和定理中的命題變元可用任何不包含 O的合式公式代替;
R2 分離規則;
R3
公理或定理中的命題變元可用和它(在命題邏輯中)等值的合式公式替換;
R4 套用道義命題代替命題邏輯常真式中的命題變元,其結果是一條定理。
這個道義命題演算是可判定的,也就是說,這個演算中的任一合式公式是或不是這個演算中的定理,可以由一個機械程式決定。
在任何包含萊特所提出的系統為子系統的道義邏輯中,都能推出以下定理:①、②和③。①OA→ O(A∨B)。其解釋是:如果應當A,則應當(A或B)。由此可得:如果應當幫助人,則應當幫助人或陷害人。②PA→P(A∨B)。其解釋是:如果許可 A,則許可(A或B)。由此可推出:如果許可某人抽菸,則許可某人抽菸或某人罵人。
③ O~A→O(A→B)。這一定理是類似於實質蘊涵和嚴格蘊涵的怪論。這些定理都是違反人們對應當和許可這些道義概念的理解的。
50年代以後,由於萊特著作的影響,不少邏輯學家對道義邏輯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陸續構造了許多道義羅輯的系統。萊特本人也提出了一個條件道義命題演算。他以O(A/B)作為原子命題,並把它解釋為:在 B這個事物情況下應當 A。他認為,無條件的道義命題,是條件道義命題的特殊情況。例如,OA就是O(A/B)。這裡的 B是一個重言式。
R.H.托馬森等人則把道義邏輯和
時態邏輯結合起來。他認為,一個人的義務是與他的承諾有關的,而一個人的承諾又與時間有關。因此,為了解決道義邏輯的某些複雜問題,有必要在道義邏輯中加入時間概念。
A.R.安德森則試圖把道義邏輯化歸為標準的模態邏輯,並提出以下化歸模式:
OA呏N(~A→S)他把N解釋為模態邏輯中的必然;S是一命題常元,被解釋為
道德上的壞事或懲罰。這樣,其化歸模式就解釋為:應當 A,若且唯若不 A就必然受到懲罰。
S.坎格爾等人則從語義方面研究了道義邏輯,並提出了道義邏輯的模型理論(見
模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