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是運城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運城市政府
運城市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改革,提高項目預算管理的科學性和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績效,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發〔2014〕3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科研項目經費和科技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76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科研項目經費和科技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7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是指市級財政資金予以資助的各類科研項目;所稱科技活動經費是指使用市級財政資金開展科技活動的經費;所稱市級財政科研資金是指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的科技計畫、科技專項等(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經費。
第三條 各類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經費,不論其來源渠道,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並確保經費專款專用。
第四條 市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堅持科學引領、創新驅動、遵循規律、改革創新、公正公開、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服務於運城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發揮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導激勵和市場配置的導向作用,加快建立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統籌協調、職責清晰、監管有力的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機制。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做好科技發展優先領域、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統籌協調工作。
市財政部門要加強科技預算安排的統籌協調,做好各類科技計畫資金年度預算方案的綜合平衡。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計畫的實施成效。
第二章 科技計畫的設立
第七條 科技計畫應當明確功能定位、目標任務、時限要求和考核指標,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科學組織安排科研項目,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
第八條 按照國家、省級計畫規定的基礎類、公益類、市場導向類和重大項目類,最佳化整合市級科技計畫。
第三章 科研項目分類管理
第九條 按照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的特點和規律,建立相適應的組織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十條 基礎類項目突出創新導向。重點加強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充分尊重專家意見,通過同行評議、公開擇優的方式確定研究任務和承擔者。引導支持企業增加基礎科研投入,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基礎研究,推動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的緊密結合。基礎類科研項目要注重人才培養,強化對優秀人才和優秀團隊的持續支持。營造“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創新環境。
第十一條 公益類項目聚焦重大需求。重點解決制約我市社會公益性行業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提高項目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強化需求導向和套用導向,保證項目成果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廣泛向社會徵集項目,採取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評審擇優或定向擇優支持。
第十二條 市場導向類項目突出企業主體。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充分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和激勵作用。通過制定政策、營造環境,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市場導向類科研項目主要採取專家評審的方式擇優支持。重點支持企業根據政策引導開展的科研項目,鼓勵產學研協同攻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
第十三條 重大項目突出目標導向。重點解決我市轉型跨越發展中的科技戰略發展需求等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集中力量,聚焦重點,做好頂層設計。要設定明確可考核的項目目標和關鍵節點目標,採取定向擇優或公開招標的方式遴選優勢單位承擔項目。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管理和節點目標考核,逐步實行項目監理制。
第四章 科研項目立項管理
第十四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科技計畫的特點編制項目指南,並於每年固定時間通過廣泛知曉的方式發布。
自科技計畫項目指南發布之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不得少於30天,保證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申報項目。
第十五條 科技計畫立項採取單位申報的方式進行。
單位申報是指項目研究單位按照項目指南要求,自主提出科研項目,通過歸口管理部門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
第十六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審查。重點審查項目申請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合作方的資質、科研能力等內容。加強科研項目重複申報審查,避免一題多報或重複資助。
第十七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立項要求,公布審批流程,簡化立項環節,提高公開透明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審結果和意見,實現立項過程的“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八條 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確定後,項目承擔單位與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
第五章 科研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健全科研項目管理服務機制,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針對不同科研項目管理特點組織開展巡視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自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或結題申請。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計畫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驗收或結題,申請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年。
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或結題申請的,按未通過驗收或結題處理。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驗收或結題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依據項目計畫任務書驗收或結題。
第二十一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年度項目執行過程評價和定期項目績效評價制度,並組織進行年度項目執行過程評價,制定有關標準和程式,提出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定期項目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組織第三方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機制。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結題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製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專家在實施項目管理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和記錄。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並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三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等有效媒介,將項目立項、驗收結果、資金安排以及績效評價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信息向單位內部公開,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四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管理信息與共享服務平台,基本實現與國家、省科研項目數據資源的互聯互通。完善現有各類科技計畫信息,實現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建立統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二十五條 規範項目預算編制,加強重大、重點科技計畫項目預算評估評審。
項目申請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現有科研條件和設施,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項目預算,並對儀器設備購置、合作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方案。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勞務費預算要結合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編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預算評估評審中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除以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外,依據科研任務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核定項目預算,不得在預算申請前先行設定預算控制額度。
第二十六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立項和預算下達的銜接,科技計畫項目審定批准後1個月內下達資金預算批覆。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及時合規辦理資金支付。
科研項目預算和經費開支範圍
第二十七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應根據科研項目計畫內容和相關部門規定,編制科研項目預算。
第二十八條 科研項目經費支出是在科研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科研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九條 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具體包括以下費用:
(一)資料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專用軟體購置費、文獻檢索費等;
(二)數據或樣本採集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數據跟蹤採集、科學研究用樣本採集等費用;
(三)設備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四)材料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五)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包括計算加工)等費用;
(六)燃料動力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七)印刷、出版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列印費、印刷費、謄寫費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費;
(八)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辦公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必要的辦公用品購買費、通信費、上網費等;
(十)車輛使用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城市內交通費、車輛租賃費及使用車輛所發生的汽(柴)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在經濟科目商品服務支出的其他交通費中列支;
(十一)差旅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會議、會務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及參加學術會議、活動需要支付的會務費。會議費支出按照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會務費支出按照舉辦單位書面會議通知規定執行;
(十三)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工作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科研項目中發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對部分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實行分類管理的意見》的規定進行分類管理;
(十四)國內協作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國內合作單位與人員參與項目研究所需要的測試化驗加工費以外的費用。國內協作費依據合作協定支付,不得超過到賬經費的50%;
(十五)勞務費:指用於支付科研項目組成員的勞務費用或補助,以及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勞務費應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科研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十六)專家諮詢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十七)與科研項目研究任務有相關性和必要性,且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 間接費用是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依託單位為科研項目研究提供的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第三十一條 間接費用由依託單位統一管理使用。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使用管理辦法,合理合規使用。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不得超過科研項目經費資助總額的10%,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之外,以其他名義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三十三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應按照計畫任務書執行項目預算。
科研項目經費支出預算需要調整的,會務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在項目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其餘經費項目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科研項目負責人向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四條 勞務費預算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勞務費開支不設比例限制。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科研項目任務科學合理確定項目組成員及其應承擔的工作任務,體現酬績相當原則。要統籌安排勞務費等項目經費支出,確保項目順利完成。項目組成員勞務費發放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並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 科研創新及服務收入由單位自主分配。市屬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所得和對外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務所得的單位淨收益部分,全部留歸單位使用。
第三十六條 下放差旅費管理辦法制定許可權。市屬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市屬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七條 下放會議費管理辦法制定許可權。市屬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市屬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第三十八條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市屬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涉及的科研項目收支、科研成果轉化及收入情況等實行內部公開公示制度。各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公開公示上一年度的科研項目收支、科研成果轉化及收入等情況,接受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及全體職工監督。市教育、科技管理部門應當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科技活動預算和經費開支範圍
第三十九條 科技活動經費應當列入年度預算,報單位行政辦公會議或黨委(黨組)會議批准後實施,如需調整,按規定報批。
第四十條 科技活動經費是舉辦或參加學術會議、學術報告、學術交流、科技諮詢、科普活動等科技活動的經費。具體包括以下費用:
(一)科技活動中發生的列印費、印刷費、謄寫費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費;
(二)科技活動中發生的市內交通、車輛租賃及使用車輛所發生的燃油、通行、停車等車輛使用費;
(三)科技活動中發生的城市間交通、住宿、一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等差旅費;
(四)科技活動中發生的會議費及參加科技活動需要支付的會務費;
(五)科技活動中科研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費用;
(六)科技活動中支付給專家的報告費;
(七)開展科技活動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科研項目經費單獨設賬核算,並改進科研項目經費結算方式,原則上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承擔科研項目或組織科技活動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
企業承擔的科研項目或組織科技活動所有支出也應當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大額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四十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涉及稅收時,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或者由納稅人申報繳納。
第四十三條 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開展科研項目時,在涉及社會調查、訪談等過程中支付給調查、訪談對象個人的數據採集費,直接面向個人或偏遠地區獲得的樣本採集費和從個人手中獲得的購買農副產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費,確實無法取得發票的,按照“按需開支、據實報銷”的原則,由費用支付對象簽字,有關當事人、科研項目負責人書面說明,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可憑據報銷。
第九章 決算管理
第四十五條 科研項目研究結束後,科研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科研項目經費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第四十六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由財政部門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十七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終止執行、撤銷或未通過結題驗收、整改後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結餘經費保留兩年,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學研究的直接支出。項目主管部門要求退回結餘經費的,在驗收結論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承擔單位、負責人應當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紀委監委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項目主管和項目委託單位的檢查與監督。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承擔單位、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 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科研經費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對科研項目經費和科技活動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承擔單位、負責人不按規定管理使用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經費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