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運城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運城市國土資源局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實施單位:運城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運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晉字[2009]23號),設立運城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中介組織。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工作;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二)組織制定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組織進行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和合理利用政策措施;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三)組織編制和負責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縣(市、區)、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審核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管理並組織落實;組織編制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建立國土資源信息系統。
(四)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國土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市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全市範圍內的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責有關土地、礦產信訪工作。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工作,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牽頭擬定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的徵收徵用,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指導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農用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工作;組織編制、審批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和專項資金使用計畫。
(六)負責全市土地的地籍、地政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城鎮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並提供社會服務。
(七)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承擔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企業土地資產的審批工作;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徵收徵用、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措施,並組織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監督規範土地有形市場;負責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八)負責全市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和土地估價機構的資質審定工作;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負責地勘成果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總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賬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
(十)監督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管理市級地質勘查資金,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出租;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重要地質遺蹟的保護;監督地下水的開採。
(十三)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審批發放礦泉水、地熱資源的勘查和開採許可證。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並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和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收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負責市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管理。
(十六)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局設11個職能科室和黨委辦公室、監察室。
(一)辦公室 編制5名,其中工勤人員編制3名,職數2名
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處理、信息綜合、檔案管理、印章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治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負責政務大廳管理;負責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和公用財物管理、行政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貫徹執行國家人事制度,承辦局機關和局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局機關老幹部工作;負責市轄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和科級幹部管理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和勞動技能資質報審工作;負責本局及下屬單位幹部職工培訓教育工作。
(三)政策法規教育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調查研究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推進全市依法行政;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負責行政應訴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安置補償爭議;負責科技外事工作;負責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四)資源規劃利用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組織編制市級國土整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非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根據省下達的指標,分解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和土地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入股(出資)、交易和政府土地徵收徵用、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負責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和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審定報送工作。
(五)財務征管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組織擬定並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全市性的土地專項資金和地質勘查資金;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承擔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和直屬事業單位資產;承擔財政撥給資金的財務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財務監督及其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徵收土地專項資金;負責全市國土收益征繳工作;對縣(市、區)國土收益、土地開墾費、土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的使用和效益進行監督管理。
(六)耕地保護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擔全市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農用地轉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辦法;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制度;負責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和監督落實保護工作;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村鎮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各類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報備工作;承擔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方案的審批與管理;協助收繳有關土地專項費用。
(七)地籍管理科(運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全市土地地籍的統一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城鎮地籍調查、權屬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土地證書年檢;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匯總和管理;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市級以下政府的地籍工作;負責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市轄區內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
(八)礦產開發與資源儲量科(運城市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全市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及監督管理;承擔新設採礦權、礦山企業新增後備資源和探礦權轉採礦權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規範礦業權市場;依法劃定礦區範圍,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參與審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外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負責地質資源資料的匯總和管理;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審批和確認礦產資源儲量,參與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資源儲量賬戶;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審批礦山閉坑的地質報告上報工作;負責採礦權評估結果上報。
(九)地勘環境管理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統一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全市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批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負責組織重要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資源勘查、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的監督管理;監督地下水的開採,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全市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的管理;對礦產資源勘查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計畫;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管理;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勘察項目;管理全市探礦權市場;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十)執法監察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全市土地、礦產法律法規的執法監察;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資源及資產的處置、保護、開發利用和權屬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市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查處重大違反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案件和行政違法案件;負責土地、礦產信訪工作。
(十一)測繪管理科(運城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測繪管理政策法規並依法監督實施;制定全市測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市、區)國土資源測繪工作;管理全市測繪單位資質的認證、審批和測繪任務登記;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的社會化服務;辦理城鄉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坐標系統的審批、備案;管理和保護本市範圍內的測量標誌;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市場,監督重大測繪項目和重點工程測繪項目的招投標,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確認和質量監督;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組織擬定全市衛星遙感與航空攝影計畫,統一管理全市衛星遙感與航空攝影資料,協調數據的預處理與分發服務;審核報批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攝影項目和遙感項目,協調各專業遙感項目的實施;監督和管理全市測繪事業費和測繪專項資金。
黨委辦公室 編制1名,職數1名
具體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監察室 編制1名,職數1名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7名(含市國土局鹽湖分局6名局領導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規劃師和總工程師各1名;科級職數14名。
市國土局鹽湖分局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其中:局長為副處級,副局長、紀檢組長和總工程師為正科級。
工勤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編制3名。
五、其它事項
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由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全市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六、附則
本規定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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