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
(三)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四)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負責土地定級、確權、登記、發證、動態監測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籍管理的各項技術規程。
(五)管理土地資源和資產,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儲備收購工作;承辦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的實施;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管理全市土地和礦業權市場,會同市有關部門制訂全市土地、礦產權市場管理政策措施,規範土地、礦業權市場行為;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授予、出讓、轉讓、承包、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和組織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查,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測繪管理和土地、礦產檔案資料管理,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和開採登記管理;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
(八)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儲量評審結果備案;制定地質勘查計畫;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
(九)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重要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評估的備案。
(十)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十一)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土地、礦產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完成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徵收、協收任務。
(十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部門正、副科級幹部的任免。
(十四)承辦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榮譽
吉安市國土資源局自組建以來,先後被國土資源部授予“十五期間全國地籍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全國開發區清理整頓工作先進集體”、“全國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先進單位”、“全國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獲全國國土資源系統“礦產資源規劃成果獎”,連續多年被省國土資源廳評為“全省國土資源工作先進集體”,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單位”、“目標管理考核先進單位”、“服務開放型經濟工作市直先進單位”、“落實20件大事先進單位”、“ 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先進單位”、“重視視窗建設先進單位”、“市長直通電話先進單位”、“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先進單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幫扶工作先進單位”“紀檢監察工作目標管理先進單位”以及“黨建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局)內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行政服務科)
承擔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保密、宣傳、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計畫生育、檔案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和編制人才規劃,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局屬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工勤人員崗位晉升等級考核;組織開展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承擔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市局離退休人員工作;承辦局黨組委託的幹部人事管理事項。
(三)政策法規科(調控和監測科)
負責起草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及有關檔案的審核;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諮詢;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推進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研究擬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措施;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承擔國土資源重要信訪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承辦市局綜合統計和國土資源系統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
(四)國土資源規劃科
負責編制土地、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鄉(鎮)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編制;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五)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市局年度財務計畫並組織落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撥付市局的工作經費、業務經費、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市局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財務審計工作;制訂市局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市局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耕地保護科)
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監管工作;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和監管;負責市本級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指導全市基準地價修訂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管;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耕地補充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用)的審查(核)和報批工作。
(七)礦產資源管理科(地質環境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管理,承擔探礦權查詢、年度檢查;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承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動態監管;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管理,組織編制並負責實施市本級地質環境保護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防治方案,指導和審核縣(市)地質環境保護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承擔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備案,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管,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監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儲量評審、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管理。
(八)礦產資源開發科
負責市級發證的採礦權審批登記及管理;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監管礦業權市場;依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組織市級發證礦山開發利用設計方案審查。
(九)測繪管理科(市測繪地理信息辦公室)
負責編制、實施市本級基礎測繪規劃,指導縣(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承擔全市測繪市場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測繪資質、標準、質量以及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管理測繪業務登記統計和測繪檔案資料。
(十)不動產登記科
擬訂不動產登記及相關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範、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協同有關部門處理不動產查封、扣押、解除限制等工作;組織協調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日常工作。
(十一)不動產權屬科
指導並組織全市不動產權證書檢驗工作;指導開展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負責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辦法,指導縣(市)調處權屬爭議;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調處跨縣(市、區)及本級管理的不動產權屬爭議。
(十二)不動產調查科
擬訂不動產調查、監測、統計有關規定和工作方案;承擔市本級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組織匯總全市不動產狀況及變化結果;負責全市不動產現狀及變更情況統計分析。
市國土資源局吉州、青原、
廬陵新區分局為市局派出機構。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局)機關(含吉州、青原、廬陵新區分局)行政編制41名(含紀檢監察編制2名),工勤編制5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規劃師1名,正科級17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吉州、青原、廬陵新區分局局長各1名),副科級7名(辦公室2名、行政服務科1名、吉州分局2名、青原分局2名)。
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職責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承擔。
(二)吉州區、青原區、廬陵新區轄區內鄉(鎮)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三)撤銷吉安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站,其人員、編制整體劃轉至不動產登記中心。
(四)成立不動產登記局後,各有關單位職責劃分如下:
市房管局: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市國土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樓盤表管理;負責新建商品房銷售管理;負責存量房轉讓管理;負責房屋抵押、租賃管理;負責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審核、套用管理;負責房屋交易檔案管理和信息平台建設;負責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政策性住房產權與上市交易管理等。不再承擔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職責。
市農業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按照省統一部署,農村土地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從2014年開始)。過渡期內,市農業局會同市國土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後,改由市國土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收、徵用、占用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契約糾紛,協同市國土局調處權屬糾紛;協同市國土局指導縣(市)林權登記等工作。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