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向中心有關視窗提出申請;
(二)中心有關視窗受理申請,並當場初審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齊全的,受理人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明確承諾辦結時限;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由受理人出具告知通知書,一次性明確告知申請人需補辦的材料;
(三)申請被受理後,對需要現場踏勘的事項,行政機關應儘快組織人員審核或現場踏勘,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並將處理決定和相關材料轉交該行政機關派駐中心的視窗;
(四)申請人憑受到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到原受理視窗領取辦理結果;
(五)承諾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辦理機關行政負責人同意、並報中心審定後,可依法延長期限。由辦理機關出具延期告知書,加蓋辦理單位印章,提前一天通知中心所在視窗,由視窗通知申請人,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及時限。延期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申請人,另一份送中心備案;
(六)未向申請人發出延期通知,或在延期承諾時限內仍未作出決定的合法報批申請,由中心向該審批機關出具《逾時默認通知書》,該通知書視為逾時審批機關最高行政首長簽署的審批決定檔案,由該行政機關進駐中心視窗直接下達相關審批決定。
按下列特別程式辦理終結:
1、進駐視窗能夠制發的證照,由視窗工作人員直接發證。
2、進駐視窗不能制發的證照,由中心發還該逾時審批機關24小時辦結。
3、實行一事一督辦理制度,由監察局牽頭,行政服務中心、法制辦參加,上門督辦。被超進默認的單位負責人應親自主持辦理,按時辦結。督辦過程,做好記錄,作為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因逾時默認引發的一切不良後果由逾時審批機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
(七)對需要上報的報批事項,行政機關進駐中心視窗沒有在規定時限內上報的,由中心督促申報、並出具《逾時默認通知書》,作為該項目後置審批的有關依據。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對行政機關逾時審批行為進行調查,並出具《逾時默認通知書》。對逾時默認辦件的要及時向縣監察局通報,並在政府相關宣傳欄進行公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及發生“逾時默認”行為的直接負責人,由監察機關按失職或行政不作為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