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證手續協定

進口許可證手續協定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東京回合中就消除非關稅壁壘談判達成的協定之一。1980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91年2月共有39個國家和地區加入。各國政府發放進口許可證,主要是為了掌握進口貨物的品種和數量,實行配額之類的各種不同的進口限制。協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這些手續本身不作為進口限制,簡化國際貿易中所運用的管理手續和作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同時確保公平合理地應甩和實施這些手續和作法。一國政府在加入時,要承擔簡化本國進口許可證手續和公平合理地實施這些手續的義務。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下設進口許可證手續委員會負責協定的執行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許可證手續協定
  • 外文名:(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Measures)
序言,協定,

序言

該協定由一個序言,五個條款組成。
1.總則規定了進口許可證的定義,申請手續,展期手續等事項。
2.自動進口許可證。這是—種對進口無限制作用的保護措施,指免費核准申請的進口許可證。它應符合以下要求:(1)不使該進口受限制;(2)作為—種管理手段;(3)任何個人商號或機構,都有資格申請許可證等。
3.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指不屬於第二條規定的進口許可證。協定對這種許可證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4.設立進口許可證委員會作為本協定機構。各締約方應按關貿總協定程式進行磋商和解決爭端。
5.後條款。主要規定了本協定的接受和加入,保留條件,生效、退出等。

協定

第一條 總則
1.在本協定中,進口許可證是指為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需向有關管理
機構遞交申請書或其他單證(海關要求的單證除外),作為進口到該進口國
海關管轄地區的先決條件的行政管理手續。
2.各締約方在考慮到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和資金、貿易需要的同
時,應按本協定的解釋確保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所使用的行政管理手續符合
總協定(包括附屬檔案和議定書)的各項有關規定,以防止不適當這些手續使用
而給貿易帶來損害。
3.有關進口許可證手續的規則在適用中應是中性的並以公平合理的方
式進行管理。
4.有關提出申請手續的規則及其一切資料包括提出申請的個人、商號
和機構的資格以及需領進口許可證的商品清單,都應儘快地予以公布,以使
各政府和商人對此有所了解。有關許可證手續的規定或需領進口許可證的商
品清單的任何變化也應以同樣的方式儘快地予以公布。這些出版物也應送交
總協定秘書處。
5.申請表格以及展期表格(如適用的話)應儘可能地簡化。如為順利
實施許可證制度此種單證和資料是必要的,可在申請人申請時,要求也提供
這種單證和資料。
6.申請手續以及展期手續(如適用的話)應儘可能地簡化。申請人只
能向上述第4款規則中預先指定的與申請有關的一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
允許申請人有一個合理的申請期限。當確有必要向一個以上的管理機構提出
申請時,這些機構應儘可能地控制在最小數目內。
7.對於不改變單證基本條件的、有微小差錯的任何申請都不得予以拒
絕。對於明顯地不是有意欺騙或嚴重疏忽的單證或手續上的遺漏或錯誤,不
得給予比警告更嚴重的處罰。
8.在由於運輸、散裝過程中發生的誤差以及符合一般商業做法的其他
小的誤差,而使許可的進口貨物與許可證所載價值、數量或重量有小出入
時,不應拒絕此種貨物進口。
9.許可證持有人為了支付許可的進口貨物,應同不需要進口許可證貨
物的進口商一樣,在同樣的基礎上得到所需外匯。
10.關於安全例外,適用於總協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11.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要求任一締約方泄露妨礙法律實施、或違背政
府利益、或妨害某些政府企業或私人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
第二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
1.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免費核准申請的進口許可證。
2.除上述第一條第1款至第11款和第二條第1款外,下述規定應適用
於自動進口許可證手續:
(1)實施自動進口許可證手續不得使屬於自動許可證的貨物進口受到限
制性影響;
(2)締約各方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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