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管理辦法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管理工作,提高檢疫除害處理工作質量與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修訂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7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以下簡稱檢疫除害處理)管理工作,提高檢疫除害處理工作質量與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疫除害處理是指為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簡稱動植物病蟲害)傳入傳出而採取的物理或化學處理措施。
檢疫除害處理包括動植物病蟲害熏蒸除害(以下簡稱熏蒸除害)、動植物病蟲害消毒除害(以下簡稱消毒除害)和防疫消毒、控溫處理、氣調處理等除害處理措施。
第三條 海關總署主管全國檢疫除害處理監督管理工作;直屬海關負責關區內檢疫除害處理單位資質核准和相應的監督管理;隸屬海關負責轄區內檢疫除害處理業務監督管理。
第四條 海關運用和持續完善智慧型化與信息化手段,提升檢疫除害處理監督管理水平。
第五條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質量體系建設,強化內控能力與安全風險管理,規範開展檢疫除害處理作業。
第六條 海關對開展熏蒸除害處理和消毒除害處理業務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實行資質核准管理,核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防疫消毒、控溫處理、氣調處理等除害處理業務,應當按照國內或國際相關技術標準、規範或操作方法進行技術能力評估。經評估符合海關要求的,方可實施。
第二章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資質核准
第八條 海關按照實施方式和技術要求,將檢疫除害處理資質核准分為A類、B類、C類:
(一)A類為動植物病蟲害熏蒸除害處理(動植物產品船舶熏蒸);
(二)B類為動植物病蟲害熏蒸除害處理(A類熏蒸除外);
(三)C類為動植物病蟲害消毒除害處理(不包括動植物檢疫防疫消毒)。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可以申請從事一類或者多類檢疫除害處理工作。
第九條 申請從事檢疫除害處理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條件的辦公場所;
(三)申請從事的檢疫除害處理類別需要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使用的檢疫除害處理器械、藥劑以及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具有必要的檢疫除害處理安全防護裝備、急救藥品和設施;
(六)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效果評價、安全保障以及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管理制度;
(七)建立完整的檢疫除害處理業務檔案、技術培訓檔案和相關安全檔案等管理制度;
(八)配備培訓考核合格的檢疫除害處理人員,人員數量應能滿足業務開展的需要;
(九)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員,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條 申請從事A類檢疫除害處理工作的單位,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B類檢疫除害處理資質3年以上,近3年無安全和質量事故;
(二)藥品、儀器、設備、材料、專用藥品庫及操作規範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三)配備檢疫除害處理熏蒸氣體濃度測定儀器、殘留毒氣檢測儀器等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B類檢疫除害處理工作的單位,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理場所、藥品、儀器、設備、材料、專用藥品庫及操作規範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配備檢疫除害處理熏蒸氣體濃度測定儀器、殘留毒氣檢測儀器等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C類檢疫除害處理工作的單位,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藥品、儀器、設備、材料、專用藥品庫及操作規範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配備消毒效果評價相關檢測設備或委託有能力的其他單位開展效果評價。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准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所屬檢疫除害處理人員名單;
(三)質量安全承諾書。
第十四條 直屬海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直屬海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單位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直屬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組成評審專家組,由評審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評審並提交書面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直屬海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期限,並將延長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七條 直屬海關作出核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並送達《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准證書》(以下簡稱《核准證書》)至申請單位。
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直屬海關作出的核准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直屬海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核准證書》。
第三章 檢疫除害處理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准證書》有效期6年。檢疫除害處理單位需要延續《核准證書》有效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頒發《核准證書》的直屬海關申請延續。直屬海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換髮《核准證書》。
第十九條 獲得資質核准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頒發《核准證書》的直屬海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註冊登記或經營地址變更;
(三)檢疫除害處理設施改建、擴建,企業搬遷等影響檢疫除害處理有效運行的其他事項變更。
符合規定要求的,直屬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完成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獲得資質核准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核准證書》:
(一)違反法定程式頒發《核准證書》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頒發《核准證書》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核准證書》的其他情形。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准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且申請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一條 獲得資質核准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應當依法予以註銷資質:
(一)核准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檢疫除害處理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准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檢疫除害處理單位申請註銷核准資質的;
(六)因不可抗力導致檢疫除害處理單位無法實施檢疫除害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執行,檢疫除害處理有關檔案、記錄不健全或填寫不規範的;
(二)相關處理設施、檢測設備達不到要求或檢疫除害處理達不到規定溫度、劑量、時間等技術指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或相關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實施的。
第二十三條 獲得資質核准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應履行質量安全承諾,確保生產安全、環境安全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不得將承托檢疫除害處理業務委託其它單位開展。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質量安全內控能力檢查,每年開展不少於一次應急演練,每年一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上一年度檢疫除害處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海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風險管理與控制等要求,對需採取檢疫除害處理的情形簽發《海關檢疫除害處理通知單》,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委託經海關認可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實施檢疫除害處理;其他因輸入國家(地區)官方需要,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主動申請出具《熏蒸/消毒證書》的除外。
運輸進出境貨物的汽車,需實施消毒除害處理的,免於簽發《海關檢疫除害處理通知單》,檢疫除害處理單位免於逐車提交檢疫除害處理結果報告單。
第二十五條 檢疫除害處理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標準、規範或指標實施。無明確處理技術標準、規範或指標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業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評估認可的技術措施實施。
第二十六條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應對除害處理進行效果評價,合格後出具檢疫除害處理結果報告。檢疫除害處理單位可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對檢疫除害處理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七條 海關可採取實地或遠程監督的方式,對檢疫除害處理單位的處理過程與效果實施抽查監管,重點檢查檢疫除害處理方案、作業場所、操作規範性以及安全防護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應妥善保存檢疫除害處理方案、工作記錄、結果報告單及效果評價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第二十九條 海關總署組織開展檢疫除害處理單位監督管理,直屬海關對轄區內檢疫除害處理單位實施核查管理,也可以採取資料審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其他專項檢查。
第三十條 直屬海關轄區檢疫除害處理單位不具備相應除害處理資質或能力的,可由其他關區具備資質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開展異地作業,異地作業單位應向作業所在地直屬海關進行資質報備,作業期間接受作業所在地海關監管。違規情況及時通報檢疫除害處理單位主管直屬海關。
第三十一條 發生進出境重大動物、植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所列情形的檢疫除害處理按有關要求辦理。
第三十二條 需做檢疫除害處理的貨物,鼓勵使用集成化檢疫除害處理設施實施處理。集成化檢疫除害處理設施是指具備檢疫除害處理操作、檢測、監測、數據傳輸等智慧型控制的固定設施。該設施應符合相關規範或標準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形給予警告,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需辦理資質核准變更手續但未辦理,經海關責令整改仍未執行的;
(二)未取得《核准證書》,從事相應檢疫除害處理的;
(三)跨直屬海關開展業務未進行資質報備的;
(四)偽造、變造、篡改檢疫除害處理業務檔案、安全事故檔案的;
(五)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並負有管理責任的。
第三十四條 對實施資質核准管理的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屬海關吊銷其《核准證書》:
(一)檢疫除害處理效果評價一年內出現3次不合格的;
(二)一年內發生2次因出境檢疫除害處理不合格,導致被國外通報、限制出口、銷毀、退貨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響的;
(三)未經檢疫除害處理,出具檢疫除害處理結果報告的;
(四)超出《核准證書》核准範圍從事檢疫除害處理工作的;
(五)轉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檢疫除害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實施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准,不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出境木質包裝標識企業對出境木質包裝的檢疫處理及進出境貨物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進行的檢疫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進出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81號、海關總署第240號令修改)同時廢止。此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修訂說明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以下簡稱檢疫除害處理)是防止動植物疫病疫情傳入傳出的重要手段。為規範檢疫除害處理管理工作,原國家質檢總局出台一系列規範性檔案,其中2015年發布的《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原國家質檢總局第181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檢疫處理從業資質申請管理要求。隨後,國務院辦公廳和海關總署陸續發布了一系列管理檔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檔案內容,海關總署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出入境檢疫處理監督工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77號),規定出入境衛生檢疫衛生處理實施單位無須取得海關核准。為落實國家簡政放權要求,切實服務社會經濟發展,適應新形勢下海關檢疫除害處理管理要求,更好地在做好海關檢疫除害處理監管工作,海關總署對現有的管理檔案進行整合,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不再包括衛生除害處理相關內容,現說明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以《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為基礎,融入《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內容,結合《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取消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人員資格許可的通知》《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出入境檢疫處理監督工作的公告》《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准和監督工作的通知》等最新要求,在前期徵求內部意見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涵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的從業單位核准、監管和業務管理等內容。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統一新舊檔案內容。
1.界定檢疫除害處理工作範圍。明確檢疫除害處理的目標為滅殺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不包括衛生除害處理。
2.取消檢疫除害處理從業人員資質許可。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 “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的人員資質許可”的要求,海關總署辦公廳下發《關於取消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人員資格許可的通知》,取消檢疫除害處理從業人員資質核准要求,改由檢疫除害處理單位負責培訓考核合格。
3.整合檢疫除害處理單位資質核准類別。原有《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中資質核准類別涵蓋了所有的檢疫除害處理方式,為有效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堅定不移推進改革開放,把‘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作為重要舉措,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競爭力、促進高質量發展”要求,通過對現有檢疫除害處理方式以及口岸檢疫除害處理業務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與梳理,將檢疫除害處理中套用領域較廣、覆蓋面較大、質量安全風險較高的熏蒸除害處理和消毒除害列入資質核准,分為A、B、C三類,對防疫消毒、控溫處理、氣調處理等其他處理方式不再實施核准管理,以作業實施前開展技術能力評估的方式確認作業企業具備相應能力,進一步縮小行政干預範圍,有效減輕企業負擔,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二)進一步強調檢疫除害處理單位主體責任。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強調檢疫除害處理單位作為從業主體,須切實擔負起保障檢疫除害處理效果,危化品運輸、存儲、使用,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具體要求包括在申請資質時提交“質量安全承諾書”,從業過程中履行質量安全承諾,按季度開展質量安全承諾內控能力檢查等。
(三)促進檢疫除害處理工作高質量發展。
為不斷提高檢疫除害處理工作質量,提高監管效能,在業務層面提出“集成化檢疫除害處理設施”的概念,鼓勵檢疫除害處理單位建設具備操作、檢測、監測、數據傳輸等智慧型控制的集成化設施,有效保證檢疫除害處理作業質量。
(四)化解實際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困難。
對檢疫除害處理單位異地作業監管的問題也作了明確的要求,保證檢疫除害處理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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