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案件審查表

【逮捕案件審查表】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自偵案件決定逮捕或決定釋放的案件,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批時使用的文書。它有利於準確地打擊敵人,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漏捕、漏押或錯捕、錯押現象的發生。由五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備案單位及案號;二、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和收案日期;三、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事實摘要和立案逮捕時間。犯罪事實,要摘錄要點,即構成犯罪的主要事實和證據;四、結論。承辦人意見、科處長意見要寫具體,檢察長批示要寫結論性的決定;五、尾部,即“備註”。如備案審查查出問題,要根據領導決定再製作其他相應的檢察司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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