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通用矽酸鹽水泥GB175-2007
本標準第7.1、7.3.1、7.3.2、7.3.3、8.4為強制性條款,其餘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與歐洲水泥標準ENV197-1:2000《通用波特蘭水泥》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GB1344-1999《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GB12958-1999《
複合矽酸鹽水泥》三個標準。
內容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通用矽酸鹽水泥的定義與分類、組分與材料、強度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誌、運輸與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於通用矽酸鹽水泥。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定義與分類
通用矽酸鹽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4 4 分類
5 組分與材料
5.1 組分
通用矽酸鹽水泥的組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品種
| 代號
| 組 分
|
|
|
|
|
| 粒化高爐 礦渣
| 火山灰質 混合材料
| 粉煤灰
| 石灰石
|
|
|
| P·I
| 100
| -
| -
| -
| -
|
P·Ⅱ
| ≥95
| ≤5
| -
| -
| -
|
|
≥95
| -
| -
| -
| ≤5
|
|
|
| P·O
| ≥80且<95
| >5且≤20
| -
|
|
|
| P·S·A
| ≥50且<80
| >20且≤50
| -
| -
| -
|
P·S·B
| ≥30且<50
| >50且≤70
| -
| -
| -
|
|
火山灰質矽酸鹽 水泥
| P·P
| ≥60且<80
| -
| >20且≤40
| -
| -
|
| P·F
| ≥60且<80
| -
| -
| >20且≤40
| -
|
| P·C
| ≥50且<80
| >20且≤50
|
|
|
|
a本組分材料為符合本標準5.2.3的 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本標準5.2.5的 窯灰代替。 b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203或GB/T18046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3條的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中的任一種材料代替。 c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2847的 活性混合材料。 d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1596的活性混合材料。 e本組分材料為由兩種(含)以上符合本標準第5.2.3條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組成,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 窯灰代替。摻 礦渣時混合材料摻量不得與 礦渣矽酸鹽水泥重複。 |
5.2 材料
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適當比例磨成細粉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
矽酸鈣為主要礦物成分的水硬性膠凝物質。其中矽酸鈣礦物不小於66%,
氧化鈣和氧化矽質量比不小於2.0。
5.2.2 石膏
5.2.1.1 天然石膏:應符合GB/T 5483中規定的G類或M類二級(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5.2.1.2 工業副產石膏:以
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工業副產物。採用前應經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標準要求的
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5.2.4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標分別低於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岩,其中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應不大於2.5%。
符合JC/T742的規定。
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助磨劑,其加入量應不大於水泥質量的0.5%,助磨劑應符合JC/T667的規定。
6 強度等級
6.1
矽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個等級。
6.2
普通矽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42.5、42.5R、52.5、52.5R四個等級。
7 技術要求
7.1 化學指標
化學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
品種
| 代號
| | | | | |
| P·I
| ≤0.75
| ≤3.0
| ≤3.5
| ≤5.0
| ≤0.06
|
P·Ⅱ
| ≤1.50
| ≤3.5
|
|
|
|
|
| P·O
| -
| ≤5.0
|
|
|
|
| P·S·A
| -
| -
| ≤4.0
| ≤6.0
|
|
P·S·B
| -
| -
| -
|
|
|
|
| P·P
| -
| -
| ≤3.5
| ≤6.0
|
|
| P·F
| -
| -
|
|
|
|
| P·C
| -
| -
|
|
|
|
a如果水泥壓蒸試驗合格,則水泥中 氧化鎂的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至6.0%。 b如果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 質量分數)大於6.0%時,需進行水泥壓蒸 安定性試驗併合格。 c當有更低要求時,該指標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
水泥中鹼含量按Na2O+0.658K2O計算值表示。若使用
活性骨料,用戶要求提供低鹼水泥時,水泥中的鹼含量應不大於0.60%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7.3 物理指標
沸煮法合格。
7.3.3 強度
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的通用矽酸鹽水泥,其不同各齡期的強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品 種
| 強度等級
| 抗 壓 強 度
| 抗 折 強 度
|
|
|
3d
| 28d
| 3d
| 28d
|
|
|
| 42.5
| ≥17.0
| ≥42.5
| ≥3.5
| ≥6.5
|
42.5R
| ≥22.0
| ≥4.0
|
|
|
|
52.5
| ≥23.0
| ≥52.5
| ≥4.0
| ≥7.0
|
|
52.5R
| ≥27.0
| ≥5.0
|
|
|
|
62.5
| ≥28.0
| ≥62.5
| ≥5.0
| ≥8.0
|
|
62.5R
| ≥32.0
| ≥5.5
|
|
|
|
| 42.5
| ≥17.0
| ≥42.5
| ≥3.5
| ≥6.5
|
42.5R
| ≥22.0
| ≥4.0
|
|
|
|
52.5
| ≥23.0
| ≥52.5
| ≥4.0
| ≥7.0
|
|
52.5R
| ≥27.0
| ≥5.0
|
|
|
|
| 32.5
| ≥10.0
| ≥32.5
| ≥2.5
| ≥5.5
|
32.5R
| ≥15.0
| ≥3.5
|
|
|
|
42.5
| ≥15.0
| ≥42.5
| ≥3.5
| ≥6.5
|
|
42.5R
| ≥19.0
| ≥4.0
|
|
|
|
52.5
| ≥21.0
| ≥52.5
| ≥4.0
| ≥7.0
|
|
52.5R
| ≥23.0
| ≥4.5
|
|
|
|
7.3.4 細度(選擇性指標)
8 試驗方法
8.1組分
由生產者按GB/T12960或選擇準確度更高的方法進行。在正常生產情況下,生產者應至少每月對水泥組分進行校核,年平均值應符合本標準第5.1條的規定,單次檢驗值應不超過本標準規定最大限量的2%。
為保證組分測定結果的準確性,生產者應採用適當的生產程式和適宜的方法對所選方法的可靠性進行驗證,並將經驗證的方法形成檔案。
按GB/T176進行試驗。
按GB/T750進行試驗。
按JC/T420進行試驗。
按GB/T 1346進行試驗。
8.6 強度
膠砂流動度試驗按GB/T2419進行,其中膠砂製備按GB/T17671進行。
按GB/T8074進行試驗。
8.8 80μm和45μm篩余
按GB/T1345進行試驗。
9 檢驗規則
9.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年生產能力規定為:
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一編號;
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一編號;
60×104t~120×104t,不超過1000t為一編號;
30×104t~60×104t,不超過600t為一編號;
10×104t~30×104t,不超過400t為一編號;
10×104t以下,不超過200t為一編號。
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9.2 水泥出廠
經確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
9.3 出廠檢驗
9.4 判定規則
9.4.1 化學指標、凝結時間、安定性和強度檢驗符合規定技術要求為合格品。
9.4.2 化學指標、凝結時間、安定性和強度檢驗中的任何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為
不合格品。
9.5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出廠檢驗項目、細度、混合材料品種和摻加量、石膏和助磨劑的品種及摻加量、屬旋窯或
立窯生產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當用戶需要時,生產者應在水泥發出之日起7d內寄發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檢驗結果,32d內補報28d強度的檢驗結果。
9.6 交貨與驗收
9.6.1 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採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並在契約或協定中註明。賣方有告知買方驗收方法的責任。當無書面契約或協定,或未在契約、協定中註明驗收方法的,賣方應在發貨票上註明“以本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字樣。
9.6.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取樣數量為20kg,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40d,一份由買方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40d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水泥
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完成。
9.6.3 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在同編號水泥中取樣,雙方共同簽封后由賣方保存90d,或認可賣方自行取樣、簽封並保存90d的同編號水泥的封存樣。
在90d內,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認可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10. 包裝、標誌、運輸與貯存
10.1 包裝
水泥可以散裝或袋裝,袋裝水泥每袋淨含量為50kg,且應不少於標誌質量的99%;隨機抽取20袋總質量(含包裝袋)應不少於1000kg。其它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袋裝質量要求,應符合上述規定。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9774的規定。
10.2標誌
散裝發運時應提交與袋裝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10.3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在貯運中避免混雜。
10.4選用原則
| 混凝土工程特點及所處環境條件
| 優先選用
| 可以選用
| 不宜選用
|
| 在一般氣候環境中
| 普通水泥
| |
|
在乾燥環境中
| 普通水泥
| 礦渣水泥
| 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
|
在高濕度環境中或長期處於水中
| 礦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複合水泥
| 普通水泥
|
|
厚大體積的混凝土
| | 普通水泥
| |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
| 要求快硬、高強(>C40)
| | 普通水泥
| |
嚴寒地區的露天、寒冷地區處於水位升降範圍內
| 普通水泥
| | |
嚴寒地區處於水位升降範圍內
| 普通水泥(強度等級>42.5)
|
| |
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
| 普通水泥火山灰水泥
|
| 礦渣水泥、粉煤灰水泥
|
有耐磨性要求
| | 礦渣水泥(強度等級>32.5)
| |
受侵蝕性介質作用
| |
| 矽酸鹽水泥、普通水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