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本標準適用於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的生產和檢驗。
引用標準
GB 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177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GB 203 用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
GB 750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 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μm篩篩析法)
GB 1596 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2847 用於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 5483 用於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 9774 水泥包裝用袋
GB 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ZB Q12 001摻入水泥中的迴轉窯窯灰
代號
1.礦渣矽酸鹽水泥
2.凡由
矽酸鹽水泥熟料和粒化高爐礦渣、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
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礦渣矽酸鹽水泥(簡稱礦渣水泥),代號P·S。水泥中粒化高爐礦渣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為20%-70%。允許用石灰石、窯灰、粉煤灰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中的一種材料代替礦渣,代替數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8%,替代後水泥中粒化高爐礦渣不得少於20%。
凡由矽酸鹽水泥熟料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簡稱火山灰水泥),代號P·P。水泥中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為20%-50%。
3.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凡由矽酸鹽水泥熟料和粉煤灰、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簡稱粉煤灰水泥),代號P·F。水泥中粉煤灰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為20%-40%。
材料要求
1.石膏
天然石膏:應符合GB5483的規定。
工業副產石膏:工業生產中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副產品。採用工業副產石膏時,應經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2.粒化高爐礦渣、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粉煤灰符合GB203的粒化高爐礦渣,符合GB2847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B1596的粉煤灰。
3.石灰石
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4.窯灰
應符合ZBQ的規定。
註:①助磨劑: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不損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劑,其加入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1%。
②水泥廠啟用副產石膏和助磨劑時,須經省、市自治區以上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投產後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標號
礦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分為275,325,425,425R,525,525R,625R七個標號。
技術要求
1.氧化鎂
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0%,如果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註: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為5.0% ̄6.0%時,如礦渣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大於40%或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大於30%,製成的水泥可不作壓蒸試驗。
2.三氧化硫
礦渣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過4.0%。
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中三氧化硫不得超過3.5%。
3.細度
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0%。
4.凝結時間
初凝不得早於45min,終凝不得遲於10h。
5.安定性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強度
水泥標號按規定齡期的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來劃分。
7.水泥中鹼含量
按Na2O+0.658K2O計算值來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鹼含量時由供需雙方商定。
試驗方法
1.氧化鎂、三氧化硫和鹼
按GB176進行。
2.細度
按GB1345進行。
3.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按GB1346進行。
4.壓蒸安定性
按GB750進行。
5.強度
按GB177進行。
檢驗規則
1.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袋樣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
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水泥廠年生產能力規定。
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一編號;
60萬噸以上-120萬噸,不超過1000噸為一編號;
30萬噸上-60萬噸,不超過6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上-30萬噸,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4-10萬噸,不超過2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下,不超過100噸和三天產量為一編號。
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
2.出廠檢驗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第7章規定的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一份從水泥發出日起密封保管三個月,供作仲裁檢驗時使用。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標準的技術要求。
3.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餘品質應符合標準有關要求。
4.廢品與不合格品
(1)廢品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均為廢品。
(2)不合格品
凡細度、終凝時間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或混合材料摻加量超過最大限量和強度低於商品標號規定的指標時稱為不合格品。水泥包裝標誌中水泥品種、標號、工廠名稱
和出廠編號不全的也屬於不合格品。
5.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熟料中氧化鎂含量又水泥廠最近一個月生產控制的檢測數據平均值填報。
當用戶需要時,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11d內寄發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試驗結果。28d強度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內補報。
6.仲裁檢驗
水泥出廠後三個月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仲裁檢驗時,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
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檢驗時,生產廠應在收到用戶要求後七天之內會同用戶在現場共同樣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定
時間內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仲裁檢驗由國家指定的省級以上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
貯存條件
1.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水泥每袋淨重50kg,且不得小於標誌重量的98%。隨機抽取20袋,水泥總重量不得小於1000kg。其他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袋裝重量要求,必須符合上述原則規定。
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9774規定。
2.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發貨前一定要仔仔細細檢查,以免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
附加說明
1.本標準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提出。
2.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
3.本標準由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4.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幼雲、
張大同、趙福欣、王文義、顏碧蘭、
陳萍。
5.本標準首次發布於1956年,1962年第一次修訂,1977年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