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複合水泥
水泥中允許用不超過8%的窯灰代替部分
混合材料;摻礦渣時混合材料摻量不得與礦渣矽酸鹽水泥重複。
組分材料
3.2
3.2.1 矽酸鹽水泥熟料與GB175的規定相同。
3.2.2 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符合GB203規定的粒化高爐
礦渣,符合GB2847規定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GB1596規定的粉煤灰,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闢的活性
混合材料,如化鐵爐渣、精煉鉻
鐵渣等。
3.2.3 非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活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潛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的水泥混合材料和
石灰石、砂岩,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闢的非活性混合材料,如鈦渣等。採用石灰石時其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3.2.4 石膏、窯灰、助磨劑、外加劑等與GB175的要求相同。
標號
分325、425、525三個標號。
技術要求
5.1 氧化鎂:
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0%。如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5.2 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過3.5%。
5.3 細度: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
5.4 凝結時間:初凝不得早於45min,終凝不得遲於10h。
5.5 安定性: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5.6 強度:425和525號水泥按早期強度分兩種類型。各標號、各類型水泥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於下表數值:MPa
標 號 | 抗壓強度 | 抗折強度 |
3天 | 7天 | 28天 | 3天 | 7天 | 28天 |
32.5 | — | 18.5 | 32.5 | — | 3.5 | 5.5 |
42.5 | — | 24.5 | 42.5 | — | 4.5 | 6.5 |
42.5R | 21.0 | — | 42.5 | 4.0 | — | 6.5 |
52.5 | — | 31.5 | 52.5 | — | 5.5 | 7.0 |
52.5R | 26.0 | — | 52.5 | 4.5 | — | 7.0 |
─
試驗方法
6.1 氧化鎂和三氧化硫按GB176進行。
6.2 細度按GB1345進行。
6.3 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1346進行。
6.4 壓蒸安定性按GB750進行。
6.5 強度
按GB177進行。但複合矽酸鹽水泥進行膠砂強度檢驗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於116mm來確定。當流動度小於116mm時,須以0.01的整倍數遞增的方法將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達到不小於116mm。
胱砂流動度按GB2419進行。
檢驗規則
7.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編號按水泥廠年產量規定。
100萬噸以上,不超過1000噸為一編號;
50萬噸以上--100萬噸,不超過800噸為一編號;
30萬噸上--50萬噸,不超過6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上--30萬噸,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上--10萬噸,不超過2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下,不超過100噸和3天產量為一編號。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以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數至少14kg。
7.2 試驗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90天,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和仲裁。
7.3 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餘品質也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方能出廠。
7.4 試驗報告
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11天內,寄發水泥品質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中應包括除28天強度以外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內補報。
試驗報告還應填報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並應附有該水泥的品質指標。
7.5 判定規則
7.5.1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均為廢品。
7.5.2 凡細度、終凝時間和混合材料摻量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或強度低於商品桔規定的指標時,均為不合格品。
7.6 仲裁
水泥出廠後90天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由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仲裁昌,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
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時,生產廠在接到用戶要求後7天內會同用戶共同取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定時間內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
規定適用
本標準規定了複合矽酸鹽水泥的組成、標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複合矽酸鹽水泥的生產和使用。
引用標準
GB 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177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GB 750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 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80μm篩篩析法)
GB 1346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 1596 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2847 用於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 6763 建築材料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限制
標準GB 9774 水泥包裝用袋
其它
8.1 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每袋淨重50±0.5kg。包裝袋應符合GB9774規定。
8.2 標誌
包裝袋上須清楚標明:工廠名稱,水泥品種(簡稱),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及主要混合材料或外加劑名稱,包裝袋兩側也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散裝時須提交與袋裝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8.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
補充
啟用新開闢的混合材料的規定 (補充件)
A1 適用範圍
本附錄規定了用於複合水泥生產的新開闢混合材料質量要求和啟用程式。
A2 新開闢混合材料
系指新開闢的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鐵爐渣、精煉鉻鐵渣、鈦渣等。
A3 新開闢的混合材料分類
新開闢的混合材料根據其活性大小可以分為活性和非活性二種。水泥膠砂28天抗壓強度比大於和等於75%的為活性混合材料;小於75%的為非活性混合材料。
A4 新開闢的混合材料活性評定方法按GB12957進行。
A5 基本要求
啟用新開闢的混合材料生產複合水泥時,必須經過國家級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充分試驗和鑑定,證明它對人體無害,其中放射性物質須符合GB6763的規定,還要證明它對水泥性能無害,並制定其相應的技術標準,經省、市、自治區以上建材主管部門批准。投產後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A6 審批新開闢混合材料需提供的資料
A6.1 新開闢的混合材料作水泥混合材料的
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應包括混合材料的化學成分、礦物組成、活性狀態,對人體的有害成分含量,用該混合材料製備的複合水泥短期和長期的物理軟科學性能,特殊性能及混凝土性能等試驗研究。
A6.2 水泥試產、試用總結報告。
A6.3 新開闢的混合材料技術標準及編制說明。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建築材料工業部部標準JC101-81《混合矽酸鹽水泥》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