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廢銀行債務

逃廢銀行債務是指在銀行業機構貸款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逃避、懸空、毀棄銀行業債權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逃廢銀行債務
  • 外文名:Evasion of bank debts
  • 分類:先期逃廢債行為等
  • 性質:行為
類型,成因,抵制對策,

類型

一、先期逃廢債行為
先期逃廢債行為是指銀企雙方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即發生或存在的逃廢債行為。其形成主要是由於以下兩種原因所導致:
1.企業法人資格不真實,利用有限責任形式掩蓋無限責任的承擔,藉此逃避債務。主要表現為債務人主體資格的不真實,一種情況是個體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虛設投資者和股東開辦公司。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銀行進行債務追償,企業則以只承擔有限責任為由對抗債權人。
另外一種情況是不同的法人單位,幾塊牌子一套人馬,公司和股東、關聯企業之間賬務不清、財產混同,公司財產可以隨意從一公司轉至另一公司,從而逃避清償債務的責任。
對上述逃廢債行為,筆者認為銀行應積極主張法人資格否認制度。在訴訟中要積極準備充足證據,一是要證明掛靠企業和其他名義股東不出資、不經營、不分紅;二是證明企業出資人註冊資本不到位、低於最低註冊資金額度出資,或是出資人抽逃出資。通過以上證據請求人民法院否定其有限責任人的法人資格,確認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追加其開辦者、投資者、關聯企業的連帶責任。
2.貸款行為發生時企業出具虛假財務報表,惡意促成貸款手續的瑕疵,製造擔保無效或財產變現困難的障礙。
這種類型比較常見的行為有:一是企業在貸款時出具虛假財務報表,惡意製造企業資信良好的表象以達到評級授信、增加貸款的目的;二是在評估抵押財產時,虛估假評,或指使、買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市場信息誤導銀行認定評估價;三是關聯企業互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及其他個人債務擔保的擔保無效。由於企業不真實反映與擔保企業的關係,是否有人股行為銀行不易界定,導致保證無效。
對於此類逃廢債行為,筆者認為銀行人員的主觀因素可以左右風險的產生和防範,如果信貸人員能夠依法完善信貸手續,並對風險後果能有充分的預期認識,是可以避免風險的。同時,對有關會計、審計、評估報告應由銀行指定部門出具,銀行與有關金融中介部門應訂立相關合作協定,要警示對方出具虛假報告應該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設定訴訟時效障礙逃廢債
銀行在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時,有的企業會刻意不簽收逾期貸款通知書,藉此在訴訟中設定訴訟時效已過的藉口。這種逃廢債的行為表現方式不複雜,但卻是企業常用、成本最低的逃債伎倆。
對於這類行為,只要銀行員工對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知識掌握好,運用好,一般不會構成太大威脅。對於銀行來說,必須主動地在訴訟時效接續上製造機會。在實踐中,除了常用的傳送催收貸款文書外,還可以採取明傳電報、公證等方式中斷訴訟時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視聽資料合法使用受法律保護。因此錄音、錄像資料只要能合法反映催收事實就是可用的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錄像時要明確體現出催收的是哪一筆貸款、何時到期、貸款金額、催收時間、被催收人身份等具體情況,避免發生因錄音或錄像資料。
三、利用司法保護逃廢債務
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1.關聯企業之間假訴訟。由於法院不主動去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爭議事實,一旦一方起訴,對方承認的話,假訴訟極易完成。以衡水某支行為例:借款人以自有在建工程向銀行抵押借款,承包工程公司系該借款人一個隱蔽的關聯企業。銀行貸款發放後,工程公司起訴借款人, 以拖欠工程款為由對抵押房地產依法取得優先受償權。判決後,工程公司到房地產部門持判決書要求把抵押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該支行方知曉抵押物已判歸他人所有。在法院的干預下,工程公司取得了產權證,並與借款人簽訂了租賃協定。
由於銀行無確切證據證明企業之間的關聯性,無法主張權利,致使該行抵押權落空。
2.對賬戶和財產進行假查封。債務人與地方法院達成默契,將資金和財產假查封,以法律關於財產不得重複查封的規定來對抗債權人的保全和執行,有些查封行為甚至沒有訴訟背景,其目的只在於讓企業的財產一直處於被保護狀態。
如果出現這兩種情況,銀行作為債權人要積極藉助第三人參與訴訟的規定申請加入訴訟,直接對抗逃債行為,避免出現保護逃債者的司法結論。同時要積極行使申訴權、複議權,通過新聞媒介介入, 向人大、政法、紀檢等有關部門反映,尋求進一步的幫助與支援。另一方面對來自債務人的各類函件,須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處置,以免落入債務人的免責圈套或怠於行使權利而喪失法律的保護。
四、利用政府保護逃廢債務
在某些地方,行政干預、政府保護是銀行債權難以實現的最大障礙。據統計, 截止到2002年6月底,在衡水農行近年已審結未執行的案件中,因行政干預無法執結的案件占未執結案件的17%。這個比例也許在其他地區還會更高。
對於此類案件,銀行首先可以將此類受保護企業攔在保證擔保門外,儘量讓借款人以其他實物資產抵押,或是多種擔保方式並用,為將來債權實現提供最大力度的保障。其次是對此類案件的執行,可採用向中級法院或省高級法院提級執行方式,將行政干預影響降到最低。第三是發揮各種社會關係的作用,積極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取得政府的諒解和支持。
五、企業惡意處置抵押財產逃廢債
此類情況以機器設備等動產抵押較常見,對轉移、變賣抵押財產的,雖然法律賦予銀行行使撤銷權等方式追索,但在實際操作中比較因難,有的受讓人會以善意取得、買賣合法有效予以抗辯,銀行無可奈何。
對於這類行為,銀行要積極收集證據,對違法操作,不合理分割並低價變賣、私分、隱匿、擅自轉移企業財產等形式逃避債務的行為,要及時行使撤銷權並提起法律訴訟,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六、通過改制逃廢債
1.以逃債為目的的改制類型
(1)企業合併式。從相關適用法律規定來看,企業合併對債權人利益影響不大。但如果是政府及合併企業主管部門存在促成企業重組盤活的心理,而以甩拋部分債務為條件促成合併,必然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2)企業分立式。分立式是企業逃廢債行為中較常採取的方式。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劃小核算單位,金蟬脫殼, 化解有效資產。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立後的企業是獨立法人,如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 它僅負擔轉移到本企業的債務,而對轉移到其他分立企業的債務不負擔。此種類型的逃廢債風險較大, 即使債權人根據《公司法》認為企業分立未經其同意或提供擔保請求撤銷分立行為,事實上也不可能使企業回復到分立前狀態。在企業分立後把有效資產轉移給新分立企業,將低值資產留給原企業, 原企業採取停產、註銷、破產等手段終止經營,此種資產剝離經營方式對銀行的債權損害最大。
(3)拍賣出售式。拍賣出售式是企業資產經過評估後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有償轉讓給本企業的職工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這是當前比較普遍的一種產權轉讓的改革方式,但在實踐中,其改革的性質已經變味。形式上新企業與原企業無關聯,無出資、無控股、無經營關係,但實際上往往是利用原企業資產新設,企業債務不隨新企業走,財產表面上由第三人買斷,但常以不交付款項或以極低價購買取得、或是將企業資產作為與第三人對企業的債權抵銷,其實質是一種零出售,懸空了銀行債務。
(4)利用債轉股,把銀行債權轉為股權。債轉股是為減輕企業負擔而出台的一項免債政策,只在特定的範圍和特定的條件下適用, 而有的當地政府為保護企業, 要求銀行將債權認購為股權。在衡水某縣支行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已有相關思路引導銀行,但由於該行堅持銀行貸款直接轉為投資股權違反《商業銀行法》中“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的規定,政府只得作罷。
2.對於通過改制逃廢債採取的措施
(1)對於企業以合併或分立、拍賣出售、債轉股、公司制改造的,銀行應當堅持原則。
第一、積極參與改制,落實債務擔保。雖然《公司法》、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了公司合併、分立企業有告知債權人的義務,如未經銀行同意私自改制或不清償債務不提供擔保的,其改制不予認可。但在實踐中,改制企業往往都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改制,銀行的權利主張難以實現,尤其突出的是擔保懸空。銀行一定要把債務擔保問題作為參與改制的重要問題對待。銀行作為債權人在訴訟中一方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新設企業提供擔保方, 也可以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有關董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債務擔保上,有的已改制企業因未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的相關函件,導致債權人追償債務時,擔保人以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9條“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為由予以抗辯。筆者認為,銀行一方面要以此為鑑,在以後的改制中督促債務人取得保證人同意;另一方面要積極向保證人提出抗辯。擔保法規定的債務轉移需經保證人同意僅針對契約約定方式(即約定債務的轉移),而企業合併、分立後的企業應承擔原企業債務是法律規定(《契約法》、《民法通則》中規定,合併、分立後的企業應承擔原企業債務即法定債務轉移), 法定債務轉移的效力高於約定債務轉移的效力,故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企業分立、合併後的債務,保證人也不得免責。
(2)重視資產評估。在改制中,企業往往會對企業資產進行虛假評估來逃廢債,要么高評向銀行抵債,要么低評對關係人出售, 因此,評估人要由銀行選定,評估價要經銀行認可。
(3)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在改制中一定要通過政府督促企業落實債務和擔保。銀行如已參與企業改制過程,應該爭取以現金或實物壓回部分貸款,減少風險。
(4)根據企業改制的不同情況,靈活運用法律法規主張權利。企業變更法人實體或名稱時,不影響企業繼續承擔原債務;將老企業改組成新企業或者劃小核算單位和分立時,要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 由新組建的企業按有效資產的實際劃分比例分擔、清償老企業銀行貸款的責任,並由分立後各企業共同承擔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企業兼併時,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實施兼併的企業承擔;對於改制企業遺留債務, 當事人約定了新的債務承擔人,並經債權人同意的,可依當事人的約定,對於雖未經債權人同意,但新的債務承擔人有足夠能力清償債務的,可向法院提出按照實際情況確認新的債務承擔人承擔債務。
七、通過破產逃廢僨
其表現形式主要有:
1.在政府支持下,套用特定的債務豁免政策來逃債。國務院制定了“關於破產企業要從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優先安置職工後才用以清償債務” 的政策,但這項政策只針對試點城市,不是普遍適用的。但許多非試點城市的企業也強行套用這一政策,政府於預導致破產財產基本上以安置職工為名留在企業。
2.在破產程式中低估資產、低價出售或提高破產費用。依照債務數額化小資產價值,使銀行受償額減少。
3.他已進入訴訟或執行的案件, 以破產方式中止訴訟、執行。此舉對無抵押權的金融機構來說對企業債權是同位次按比例受償,受償率較低。
對於企業利用破產方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銀行可採取以下對策:第一、對於有破產跡象的企業,銀行要和企業搶時間,作到快訴狠執。在訴訟中可對該類企業採用支付令方式,加快訴訟進程。在執行時要注意,對於達成抵貸意向的,應要求法院出具執行終結裁定或有關執行結案的證明,以此抗辯法院以訴訟或執行未終結的應中止的相關規定。第二、運用2002 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釋(2002)23號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時主張權利。
該規定明確了以逃廢債為目的的破產,法院不得受理;對清算組做出的有損債權人的決議,債權人有權申請撤銷;擔保人破產的,擔保人作為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因此,銀行應當認真學習該司法解釋,運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積極維護債權。
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界定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是指企業為達到不履行和少履行自己對銀行的債務而採取的各種違法行為之總稱。認定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應強調:第一,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在主觀上是一種故意行為。是企業採取種種不法手段使自己不履行或少履行,即企業有逃避銀行依法對其主張債權或使銀行債權落空的故意。
第二,聖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使自身財產減少或消失使其沒有財產或沒有足夠財產可供執行;二是企業通過自己的行為使銀行的債權在法律上失去強制執行之依據。若是單純因銀行或銀行工作人員自身的工作失誤而導致銀行債權無法實現則不能稱之為企亞逃廢銀行債務。
第三,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企業應積極履行自己對銀行的義務。企業沒有依據法律和契約約定而不償還債務,就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即構成犯罪。
第四,企業逃被銀行債務的行為主體是企業,有時也有政府、法院、中介機構、銀行工作人員等方面的責任。
第五,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不以是否達到了實際逃廢銀行債務的目的為構成要件,而是一個單方面行為,是一個從策劃、實施到實現的複雜過程,有時甚至歷時很長。

成因

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社會信用的喪失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主要原因。
社會對人們行為規範的調整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最基本的是法律和道德,而法律的調整範圍是有限的,對這種有限性的彌補就是道德。在商業行為中,商業道德歷來是調整人們行為的重要標誌。誠實信用,信守契約歷來是商品經濟社會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準則。而在我國社會中,由於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夠完善和健全,少數企業或企業的經營者在利益的驅動下,產生了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一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使企業淨收益增加;二是企業逃廢有機可乘。首先,由於目前管理體制的原因,逃廢行為被發現的可能性極小;其次,許多行為目前尚無處罰規定;再次,逃廢行為即使被發現,由於執法不嚴的原因,許多已構成犯罪的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罰。
(二)地方保護主義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保護傘和催化劑。
在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中,大部分是國有企業,他們的行為得到了地方政府及政府控制下的某些機構的支持,有的甚至就直接打著維護民眾的利益、保證地方穩定的口號進行的,進而也就難以發現和難以處理。
(三)銀行管理不善為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
銀行為了防止不良資產的出現採取了不少措施,但卻收效不大,究其主觀原因值得反思:一是銀行貸前審查制度重形式、輕實質,沒有起到預防的作用;二是銀行貸款後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銀行同企業在訂立借款契約和擔保契約時,都會在條文中要求企業履行重大事項的及時告之義務,但如何實施該義務卻並無約束,抑或雖有,但大都是以企業單方報告為準,銀行對企業貸款後的情況知之甚少或知道的不是實際情況,缺乏自我有效監督措施和監控體系。
表現在銀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形同虛設、多筆貸款集中審批,授權走過場、風險管理的定位把關職能作用無從體現等;三是銀行岱款責任追究不嚴厲和考核指標不合理、不科學,導致了個別工作人員隱瞞事實真相或發現了因害怕問責往往不及時上報,以及因私人感情不敢採取有力措施制止,“重放輕管”思想嚴重,甚至使部分貸款一開始就變成了“扶貧”貸款,這也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一個原因; 四是銀行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缺乏也使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有機可乘,甚至鑽進了企業設計好了的圈套。
( 四)國有資產主體缺位和對存款人利益的漠視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深層次原因。
由於銀行是國家的,被逃廢債務後的損失最終是通過核銷呆賬解決,銀行工作人員對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沒有切膚之痛,導致了國有資產流失,銀行產生新增不良貸款。

抵制對策

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本質上產是一種欺詐行為,嚴重者已經構成犯罪。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信用制度,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損害了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正常的信用關係,給社會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加大了社會經濟交易成本,也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這種行為如果任其發展,必將導致金融信用的全面崩潰。因此,嚴厲打擊和防範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已刻不容緩。如何治理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是一個系統工程。
(一)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廣泛聯合銀行業抵制企業逃廢銀行債務。
在全社會大力宣傳逃廢銀行債務的危害性。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表面上損害了銀行利益,實際上損害了廣大存款人的利益,危害社會信用基礎,影響社會經濟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最終損害眾多企業的利益。呼籲社會要大力加強金融法制建設,使保護銀行債權的法律、法規得以有效實施,提高整個社會對保全銀行債權重要性和逃廢銀行債務危險性的認識,全面提升全民的信用意識。在社會上大力倡導“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觀念,旗幟鮮明地營造誠信經營的良好氛圍,使銀行的維權工作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理解和支持。
通過建立金融安全區,適時地公布誠實守信企業的“紅名單”和逃廢銀行債務企業的的“黑名單”,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進行聯合制裁。對逃廢銀行債務問題嚴重的地區、行業和企業,各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應及時提出普告並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無根本改觀的,應一致採取聯合制裁措施。針對其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分別採取制裁措施。對被登記在逃廢銀行債務“黑名單”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在當地人民銀行的統一協調下,各金融機構應共同實施如下金融制裁:一是杜絕多頭開戶,不開新戶,依法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二是附條件(或停止)辦理資金支付業務;三是停止辦理新增貸款和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及信用證等業務; 四是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企業的法人及管理人員實行信貸制裁,無論其到哪裡擔任負責人或法人,各家金融部門均不對其所在企業開戶、結算業務和信貸支持;五是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欠款、欠息大戶及其法人名單。另外,對逃廢銀行債務嚴重的地區,可以考慮採取如下制裁措施:一是將該地區列為“金融高風險區”,並在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二是降低或取消該地區銀行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三是取消該地區企業列人全國企業兼併破產項目計畫的資格; 四是採取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二)多管齊下,標本兼治,創造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良好氛圍。
企業逃廢現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各級地方政府部門、金融同業大力支持和協作,建立廣泛而深遠的社會信用體系,方能標本兼治,徹底消除和防範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各級政府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從長遠利益出發,加強對企業改制的指導和監督,規範企業的改制行為。
地方政府應支持銀行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債權。銀行也應該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理解與支持。一旦發現逃廢債務的跡象。一方面,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請求援助並堅決表明態度。各級銀行領導也要多與地方政府領導進行溝通,努力建立相互信任的關係。另一方面,當企業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時,如果企業一意孤行,地方政府制止不力,債權銀行應爭取更高的層次加強協調,採取聯合、統一的制裁措施。
(三)加強法制建設,健全法律體系。
完善和健全《公司法》、《擔保法》、《破產法》、《企業法》等,修訂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賦予商業銀行在一定的金額範圍內享有停、減、免貸利息及豁免貸款本金的權利,同時允許銀行運用多種資產管理和處置手段,使那些生產經營陷人困境、債務負擔沉重的企業能夠減輕包袱、輕裝前進,重塑新型銀企關係。
(四)運用法律武器,與法務部門合作,加大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
金融秩序、信用制度與司法建設密切相關、相輔相成,在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過程中,司法機關的作用至關重要。要通過加強與法務部門的合作,加大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維護和保全銀行債權。一是根據《契約法》的規定,通過積極行使代位權和撤消權來保全銀行債權。二是注意運用支付令和公證執行方式,加快進度,強制執行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三是及時掌握債務人或擔保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配合人民法院,綜合運用各種執行措施,以把握追討逃廢銀行債務的先機,最大限度地保全銀行債權。四是主動申請逃廢企業破產。
(五)加強授信體系和內控制度建設,從源頭上防範企業逃廢債務行為的產生。
首先,應建立一套科學的風險監控、預警和監督防範體系。人民銀行應當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儘快建立風險監控預警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協調系統。以當地人民銀行為中心,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內,建立金融風險數據處理及信息監測預誓網路,及時分析各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的信息。必要時,有針對性地向轄區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使其及早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潛在損失。與之相配套,要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加快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使有不良信用記錄者名譽掃地,很難再通過金融機構融資。
其次,完善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加大貸後管理力度。
1、健全銀行內部授信決策、管理體制,實施銀行資產投向定位機制。銀行內部要加強對發放貸款的管理,嚴格按照授信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貸款的“三查”工作,規範決策程式。要建立和完善信貸管理機制。一是信貸自控機制;二是貸款保障機制;三是由全部貸款風險度、逾期貸款率、呆滯貸款率、呆帳貸款率、積欠利息率五項指標組成的信貸資產質量檢測體系,實行信貸資產質量檢測和監督機制,推行資產風險稽查監控制度,“不良資產”稽核監控制度,貸款損失責任稽查追究制度; 四是貸款風險防範機制;五是資產改良機制;六是貸款風險補償機制;七是專業人員培訓制度,人才選拔制度,管理激勵機制。
銀行要正確選擇目標市場,以便積極主動地規避信貸風險。要進行諸如金融政策、產業政策、區域政策等環境分析;要全面普查客戶的經營情況、信用制度、發展前景等,進行目標客戶分析,使授信決策具有高度的應變性和靈活性。
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正確的銀行資產投向,實施有進有退的戰略。防止或減少企業逃廢銀行債務。
2、強化風險意識,轉變經營理念。變過去信貸資金的“行政管理模式”為“經營管理模式”;變“貸款供給制”為“貸貸交易制”;變“計畫分配製”為“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變“計畫利率”為“法定利率控制下的市場調節利率”;變“經驗管理”為“科學管理”;變“定性管理”為“定性與定量管理相結合”。
3、加強對授信項目的貸後管理規則,積極主動地參與企業改制、重組、破產全過程。
一是貸後應加強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及時檢查補充完善銀行信貸檔案,對現有企業的授信,確保訴訟時效及時效的有效性、完整性。二是應積極參與債務人的改制工作。對債務人擬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分立、合資或合作等情況的,應主動參與並嚴格監督其改制方案的制定、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債務清償工作。一旦發現債權安全存在危險時,應當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包括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及時落實擔保責任。運用債務重組、以物抵債,訴訟追繳,強制執行等一系列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銀行債權。
4、加強法製法規學習,依法放貸和收貸。學會自覺運用法律手段放貸、收貸,依法採取各種防範措施,確保信貸資產質量,有效維護爭行的合法權益。
對組建企業集團的,要督促企業依法按資產的處分比例來分擔清償老貸款的責任,實行成員企業之間的貸款擔保,分別與集團及成員企業簽訂貸款調劑使用和擔保協定;對實行兼併聯合的,要督促企業對其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作價,按照“債隨有效資產走”的原則,重簽借款契約、更換借和辦理抵押擔保手續;對合資的,要在有效評估的基礎上,堅持由新企業承擔原有貸款責任,辦理股本質押;對實行股份制的,要參與並堅持用售股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在資產、股權抵押的前提下,將貸款按比例量化到股東;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承租費不得低於與承租財產等額貸款的利息以及資產折舊和其他費用之和,堅持承租人按合理比例還貸本息;對出售拍賣的,要參與評估和確定合理的拍賣下限價格。已辦理銀行貸款抵押的,銀行享有抵押物資拍賣的優先受償權利;對倒閉破產的,要積極參與企業破產案的制定,對破產企業財產處理時,要儘可能採用拍賣招標式,對在越權超範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賬損失,不予申報核銷。
綜上所述,打擊逃廢銀行債務,維護金融債權是一項系統工程,僅僅依靠金融部門孤軍作戰,則難以奏效,需要全社會包括企業、銀行、司法機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共同參與,互相支持,才能取得更大的效果。省銀行同業協會也應發揮積極作用,堅持作好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情況統計和通報,及時為會員單位提供信貸風險預警,組織趣金融誠信企業,在社會上樹立誠信企業典型,促進信用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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