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監管

退出監管是監管當局對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或業務活動出現重大困難的金融機構採取的救助性或懲罰性強制措施。救助性措施主要包括接管促成其兼併或收購;懲罰性措施主要包括吊銷執照和進行清算。退出監管的目的在於及時採取有力措施,防止由於個別金融機構的問題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當金融機構出現自身無法通過金融市場解決的流動性困難等問題時,監管當局出於保持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可以通過協調和組織行業支持、提供中央銀行貸款等方式進行緊急救助,但沒有保證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倒閉的義務。吊銷執照是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的最簡單的辦法,但是監管當局一般不會輕易採用。相對於吊銷執照和破產清算,兼併和收購都是成本低、震動小的辦法。從國際金融監管實踐看,當個別金融機構遇到嚴重危機時,往往是由監管當局出面促成一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對其進行併購。只有當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

在中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②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③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 ④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⑤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畫; ⑥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⑦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檔案。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