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和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地點:北京市
  • 內容: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
北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二條 市農業局負責品種退出管理,具體工作由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品審委)承擔。
第三條 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是指市品審委審(認)定的品種和市農業局批准引種的品種,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停止在本市生產、經營和推廣。
同一品種既通過國家審定又通過本市審定的,其退出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品種應當退出:
(一)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存在農業生產安全隱患或給農業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種性退化或品種特徵特性與品種審定公告不一致的;
(三)通過品種審(認)定或批准引種一定年限後,在生產上沒有達到一定推廣面積,並有替代品種的。
第五條 市品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品審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提出退出品種目錄,連同相關材料報送市品審委相關專業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市品審委各專業委員會對市品審辦報送的退出品種目錄及相關材料進行討論、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市品審委主任委員會。
第七條 市品審委主任委員會審核通過擬退出品種後,由市品審委發布退出品種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公示期滿後,由市農業局發布品種退出公告。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退出品種,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註銷原審定編號,該品種種子停止生產;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後,該品種種子停止經營、推廣。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繼續在本市生產、經營、推廣的,依法按照“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農作物包括小麥玉米大豆西瓜大白菜棉花油菜馬鈴薯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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