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於2018年7月公布。
法規公布,法規解讀,
法規公布
為加強對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的管理,促進文物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家文物局於2018年7月公布了《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對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的定義、擬退出的館藏文物應符合的條件、退出流程、所需備案材料、退出處理後的賬物處置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法規解讀
辦法所稱的國有館藏文物退出,是指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退出本單位藏品序列並註銷文物賬目的行為。
辦法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範圍內文物退出的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退出的管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組織專家組對擬退出的館藏文物的基本情況、退出理由、退出後的處置方案等進行評估,並經本單位理事會或者集體研究同意。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所取得的補償或收入,應當用於博物館事業發展。
辦法要求,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為退出館藏的文物建立專項檔案,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於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於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