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職生活費
- 來源:《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 特點:定期發
- 時間:1978年
退職生活費 指按照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定期發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及1988年增發的生活補貼費。 ...
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退職待遇退職待遇包括 編輯 (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
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進行安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退職生活費,進行...
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廳冀人福[1995]60號檔案規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工人辦理退職的人員,退職前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生活費為...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低於20元的,按20...
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廳冀人福[1995]60號檔案規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工人辦理退職的人員,退職前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生活費為...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1] ...
對於應當退休、退職的工人,經過多次動員,仍然堅持不退的,可以停發其工資,改發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不得退休、退職。對偽造證件退休...
國務院關於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65年06月09日發布,自1965年06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退職,退職後發給一定標準的生活費。此外,對退休、退職工人所應享受的各項待遇作了...
第五條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只能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1、工作年限不滿10年;2、男不滿...
退職待遇的水平低於退休待遇。其主要內容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2)醫療待遇和死亡...
標準工資是指職工完成規定的工作時間或勞動定額,按照等級工資制的工資標準領取的工資數額。它是勞動報酬的基本部分,也是計算職工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提取獎金,發放加班...
職工勞保福利費用總額是指以非工資的形式實際支付給職工個人和用於集體福利事業的全部費用。它包括: (1)退職退休金。如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因工致傷退休人員護理...
分兩大類: (1) 勞動保險費,它包括:①退休人員的退休費、離休人員的工資和生活補貼、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等;②病傷假工資、產假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費 (或喪葬...
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五)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l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
第3條規定:“①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後,聘用單位除了發給‘補差’(即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與本人原標準工資的差額)外,還可視其工作成績適當發給獎金。②凡符合正常退休...
職工非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按退職處理,領取退職生活費;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
吃空(kòng)餉,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不做事或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等待遇或由單位違規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及失蹤、死亡(宣告死亡)...
國家和社會為因病和非因工(公)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職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對退職職工按規定發給生活費。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和物價補貼。...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第十三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
1、統籌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支付給離退休(職)人員的生活、物價補貼及有關保險福利費用。2、離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衛生費、護理費及...
指按照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定期發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及1988年增發的生活補貼費。其他指上述費用以外,單位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