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待遇

殘廢待遇,是指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退職、退休以後醫療終結由醫院或醫師確定為殘廢后應享受的物質待遇。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分為因工殘廢待遇和非因工殘廢待遇兩種。職工因工殘廢,如職工在執行曰常工作或者單位行政臨時指定或者同意的工作時造成的殘廢等時,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退休處理,享受退休待遇。

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根據實際情況,除發給本人實際工資90%的退休費以外,還可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並付給因工致殘補助費或殘廢金。職工非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按退職處理,領取退職生活費;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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