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發。共14條。主要內容有: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符合一定條件的,應該退休。退休以後,每月按規定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

部隊軍以上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退休費可高於規定的標準。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退職,退職後發給一定標準的生活費。此外,對退休、退職工人所應享受的各項待遇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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