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費

退票費

退票費是鐵道部門因旅客原因退回火車票時收取的費用。這項收費制度形成於1997年,2011年鐵道部做出下調退票費的決定,並於9月25日起執行。即退票費由原來按每張車票面額的20%計收下調為按5%計收,並且最低2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票費
  • 成立時間:1997年
  • 性質:收費制度
  • 制定部門:鐵道部
退票費政策演變,各方觀點,低票費不助黃牛,相關報導,

退票費政策演變

自1997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退票的手續費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收費標準為2元/人次,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
2005年底,鐵道部又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火車票退票首次突破10元限制,統一按票面價格的20%收取手續費,四捨五入到元。
舉例說,一張11塊錢的火車票,2006年之前,10塊錢部分收2塊錢退票費,剩下的1塊錢按10塊錢計算也收2塊錢退票費,總退票費是4塊錢,而2006年後,11塊錢乘以20%,是2塊2,四捨五入到元,最後的退票費只有2塊錢。
一位鐵路人士介紹,1997年推出這條規定,只有一個理由,就是為了打擊票販子,以防囤積車票。
此次為何修改?鐵科院一專家分析,退票費標準的調整可能與實名制有關。非實名制的火車票,乘客可以不退票,私下轉讓就可以省下退票費,但實名制後,如果大家很遵守這個規則,可能就會必須到視窗退票,不得不承受這個損失。這也算是實名制的配套措施,只不過連普通票一塊捎帶上了。

各方觀點

昨日,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獲知此訊息後說,鐵道部能作出讓步,對消費者是件好事。
董正偉在2008年向鐵道部、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提交《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質疑火車票退票費標準不合理。發改委給董正偉的回函是:火車晚點不應收取退票手續費;分時段確定退票手續費費率;退票後火車上和火車站再次售出的不應收取退票手續費;鐵路運輸企業無法完成運輸的應當賠償旅客損失。
此後,董正偉要求鐵道部將動車組票價納入價格聽證範圍,被鐵道部拒絕。
北京交通大學教授歐國立認為,火車票退票費標準的下調,對老百姓是件好事。有些人改變出行計畫不得不退票的時候,20%的退票費的確比較高。但鐵道部當時作出這個規定的考慮是打擊票販子。在票源相對富餘,運力不是太緊張的時候,也是具備了調低退票費標準的條件。

低票費不助黃牛

歐國立擔憂,在一些票源緊張的方向上,可能會加劇票販子的倒票行為,特別是未實行實名制的普通列車的車票。
此前,鐵道部出於運能和打擊票販子的考慮,曾在2001年春運期間將火車票退票費標準提高到50%。
據《遼瀋晚報》報導,2001年春運期間,鐵道部規定旅客退票必須在開車6小時以前辦理,退票費按50%核收。當時瀋陽北站的一位站長說,春運期間鐵路部門的運能相當緊張,退票費提高30%的出發點就是提醒旅客儘量不要退票。
當時,春運期間退票費50%的標準遭到了旅客強烈反對,媒體的報導也直指鐵道部讓乘客承擔50%的違約責任有失公平。在之後的春運中,50%的退票標準沒有再實施。
歐國立表示,倒票問題僅僅靠公安打擊,效果有限。因為公安部門不可能時時刻刻保持緊張狀態。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就是把火車票這個稀缺資源變成供給比較充足。
鐵科院上述專家認為,任何一個措施的施行,都有正反兩方面效果,但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為黃牛黨的猖獗,就不給老百姓實惠。
鐵道部有關人士表示,目前降低退票費跟票販子多少沒有必然聯繫,解決票販子的根本問題,從長遠來說是要解決火車的運力問題。
鐵科院上述專家指出,鐵道部能下調退票費是一種進步,下一步期待是,火車晚點對旅客的補償措施。

相關報導

據媒體報導,因退票被收取20%服務費,律師董正偉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據,起訴對方。記者昨日獲悉,經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國家鐵路局敗訴,被判對原告公開這份政府信息。
董正偉起訴稱,2013年12月7日,鐵路總公司對外宣布,2014年春運期間,鐵路部門對因旅客原因辦理車票改簽,且改簽後車票的乘車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的,退票時按票面票價的20%核收退票費。
董正偉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就此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但2014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被訴答覆,內容為“根據國家鐵路局的職責,您所申請公開的‘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不屬於國家鐵路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據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公開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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