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訴鐵路局信息公開案

因不滿退火車票被扣20%退票款,律師董正偉向國家鐵路局申請公開退票成本等信息遭拒。2014年4月28日,他提起行政訴訟。8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要求國家鐵路局撤銷原答覆,重新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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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4年春運期間,董正偉好不容易買到一張返家的火車票,這趟車是一列慢車,價格30多元。此後,董正偉費了一番周折,又買到一張其他車次的票。所以,他要退掉那張30多元的票。退票過程中,他遭遇了“20%的扣款”,被扣掉6元多。而在他的印象中,火車票退票扣款一度已降低到收取票價的5%。
董正偉查詢發現,2013年8月26日,中國鐵路總公司發布訊息稱,自當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實行新的退票和改簽辦法,並實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據方案,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的退票費,而原規定則是5%。後來又規定,春運期間一律退票扣款20%。這一新規定發布之初,就引出一片質疑聲,認為有變相漲價的嫌疑,但鐵路部門表示,新規定是為引導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車票周轉,讓二次購票時間更加充裕,以便其他旅客出行。

案件過程

要求申請公開退票費信息
“既然是為加快車票周轉,說明票還會賣給別人,更別說春運期間一票難求的現狀了,票既然會被再次出售,哪來的損失?沒有損失,扣款為何高達20%?”昨天,董正偉舉例說,一張廣州到北京的火車票,最高達2000元,這意味著退票時就要扣款400元,這如果和最開始扣款2元相比,是近200倍的差距。“這是不是壟斷利潤?鐵路部門是不是應該給消費者解釋一下退票給它們帶來的營運成本,從而讓我們了解扣款的依據?”董正偉說,退票如果是違約行為,但也要造成損失才需要賠償,目前來看,並未造成損失,何談20%的高額退票費?
答覆不屬於信息公開事項
今年4月,關注此事的董正偉向國家鐵路局申請公開中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退票費過程中的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對於董正偉提出的“疑問”,國家鐵路局曾於4月22日答覆說:“您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收悉。根據國家鐵路局的職責,您所申請公開的‘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不屬於國家鐵路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調查分析

4月28日,董正偉就此對國家鐵路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國家鐵路局的答覆違法,並判令其公開相關信息。
行政訴訟案庭審過程中,國家鐵路局代理律師堅持稱,這不屬於公開信息。律師說,按照規定,國家鐵路局不具有制定和調整客運票價及雜費的工作職責,所以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被告工作職責範圍內製作或獲取的信息;鐵路總公司有權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確定運價水平,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而退票費屬於客運雜費項目,因此鐵路總公司有權自行制定調漲火車票退票費價格。
對此,原告董正偉表示,根據《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行政審批事項中明確列明“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國家鐵路局繼承了原鐵道部的職責,行使鐵路火車票和運雜費定價職責。所以,鐵路總公司調漲退票費至20%,應當經過被告國家鐵路局審批,被告也應當公開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或者製作、了解到的鐵路總公司調漲退票費的相關政府信息。
法院審查發現,國家鐵路局於今年2月14日發布《國家鐵路局關於公開取消和保留的鐵路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暫列在國家鐵路局名下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包括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審批類別為行政許可。

處理結論

經審理,市一中院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本案中,原告所要獲取的“調漲火車票20%退票款”的信息,屬於鐵路主管部門的審核監管職責。
針對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卻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政府定價信息的行為,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沒有理由拒絕董正偉的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國家鐵路局撤銷原答覆,重新做出答覆行為。

類似案件

案例一:關於火車票
收取2元退票費北京鐵路局被訴
2011年2月,律師李蘇濱花11元購買了一張火車票,退票時被收取2元手續費。6月,李蘇濱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李蘇濱在庭上表示,北京鐵路局強制收取手續費而非違約金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按規定在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他還認為,退票費應按《價格法》規定聽證,否則就是“剝奪消費者監督權的違法行為”。
案例二:關於折扣機票
收80%退票費東航敗訴調價
2012年4月,北京旅客王勁松在退一張折扣機票時,被東航以造成損失為由收取高達80%的退票費。王勁松認為,自己提前多日退票,且航班在起飛前以全價售票,最終顯示機票售罄,退票行為沒有給航空公司造成損失,可退票費畸高。
為此,身為律師的王勁松將東航告上法庭。最終,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作出判決,東航收取的退票費是購票款的80%,顯然過高,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將退票費用酌情調整至票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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