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例如,某年農輕重的總
產值為 1萬億元,其中,農業為2000億元,輕工業4000億元,重工業4000億元,則三者的比例為20%:40%:40% 。農輕重增長速度之比,一般是用
不變價格計量的產品實際增長率之比。例如,農業年增長率為5%,輕工業10%,重工業20%,則農業、
輕工業和
重工業增長速度之比為1:2:4。
發展變化
民國及其以前,境內農業經濟占絕對優勢,輕、重工業比重甚小。新中國成立後,加強地方工業建設,工業比重逐漸上升。1957年,工農業總產值5242萬元中,農業占89.9%,工業占10.1%,工業比重比 1950年上升2.4%。1958年“大煉鋼鐵”,盲目發展冶金工業,重工業比重一度上升。
國民經濟暫時困難時期,農業減產,一批重工業企業下馬,農業、輕工業、重工業的產值比例維持在86∶11∶3左右。60年代中期,農業有所恢復發展,省、地屬工業企業增加,地方手工業和電力、建材工業相應發展,農業、工業年均各增產值90萬元左右。1970年,全縣工農業總產值7764萬元,其中農業占87.4%、輕工業占10%、重工業占2.6%。1970年後,貫徹全國計畫會議精神,興辦地方“五小”工業,發展社隊企業,輕工業比重上升。1978年,全縣工農業總產值中,農業、重工業比重分別占66.3%和 6.6%,輕工業比重升占27.1%。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濟政策放寬,鄉村工業企業和私營、個體工業蓬勃發展,農輕重比例發生明顯變化。1989 年,縣內工業總產值首次超過農業總產值。1990年,全縣工農業總產值34074萬元中,農業16962萬元,占49.8%;輕工業13744萬元,占 40.3%;重工業3368萬元,占9.9%。
關係
農輕重比例是工業、農業比例的引伸和細化,即把工業劃分為輕、重工業兩個獨立的部門之後,與農業進行對比。從產品的經濟用途看,農業既生產
消費資料,如糧、油、肉類、蔬菜等,也生產某些
生產資料,如棉花、麻皮、糖料、役畜等,但主要是生產消費資料,基本上屬於消費資料生產部類。輕工業也既生產
消費資料,如手錶、布匹、紙張等,也生產某些
生產資料,如農業用塑膠薄膜、輪胎帘子布等,但主要生產消費資料,基本上屬於消費資料生產部類。重工業既生產
生產資料,如工具機、鋼鐵、煤炭、石油等,也生產某些
消費資料,如住宅建築材料、某些耐用消費品等,但主要是生產生產資料,基本上屬於生產資料生產部類。因此,農輕重比例既可以反映以重工業為一方,同以農業、輕工業為另一方的基本上屬於兩大部類的比例關係(見
兩大部類比例);又可以分析農輕重三個部門中每個部門以自身的兩大部類產品同其他兩個部門的兩大部類產品相互交換而又相互制約的比例關係。
意義
從國民經濟實際情況看,農業、輕工業和重工業產品總量,在
社會總產品(國民經濟總產值)或社會淨產值(國民經濟淨產值或
國民收入)中,都占有很大比重。同時,這三個部門的產品又構成了社會商品流通總量的主體。農業、輕工業和重工業是社會的三個基本物質生產部門,它們之間的比例關係是否恰當,直接涉及到社會再生產和流通總過程能否順暢運行,國民經濟的運轉能否實現逐步擴大的良性循環。農輕重比例在國民經濟比例體系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
實踐背景
工、農業之間,輕、重工業之間的相互關係和比例,歷來是人們關注的經濟發展
課題之一。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曾根據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過程和工農業產品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了
農業對工業以及其他部門的基礎作用(見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和工業對於農業以及其他部門的改造和主導作用(見
工業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史達林在蘇聯進入有計畫的經濟建設時期之後,結合蘇聯的
實際,系統地闡發了馬克思和列寧有關工業與農業、輕工業與重工業相互結合的思想,但在實踐中片面強調優先發展重工業,忽視農業、輕工業。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並進入有計畫的發展經濟時期起,就開始注意正確認識和處理農業、輕工業和重工業三者的關係,逐步地用農業、輕工業、重工業三者的比例代替工業與農業的比例,並第一次提出把農輕重比例做為國民經濟比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比例。毛澤東在50~60年代的一系列著作中,針對蘇聯片面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教訓,分析了國家工業化的實現同正確處理農業、輕工業、重工業三者比例的關係,提出如何安排這三者的關係,是工業化道路問題。他主張發展工業同發展農業同時並舉,要求調整農、輕、重的投資比例,用多發展一些農業和輕工業的辦法來發展重工業,以及按照農輕重的次序來安排國民經濟發展計畫,等等。但是在經濟建設中,由於種種原因,並沒有完全處理好這個比例。多年來,人們在實踐上處理這個比例幾經失誤和挫折,從而進一步證明如何安排好農輕重的比例,是一切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最重要的任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