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個人繳費和用工單位繳費以及政府財政收入共同構成了農民工退休所領取養老金的數值。根據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以後,可以在退休時享受更多的養老金權益。
城鎮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群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就得從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農民工養老保險中的問題與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民工養老保險
- 性質:社會保險制度
- 國家:中國
- 受益人群:農民工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繫、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並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最佳化城鄉結構,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替代傳統的土地保障,解除農民工的後顧之憂,有助於農民工思想觀念和消費觀念的現代化,有助於城鄉精神文明建設,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強,工資收入低等特點,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
維護社會穩定的客觀需要
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總數在1.5億以上,80%的農村家庭有人外出務工,如果農民工老年生活沒有保障,勢必影響整個農村的穩定。今後大量生活無著落的老年農民工滯留城市,將會對社會和諧與穩定、城鎮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且農民工主要是以年輕人組成的一個高活力群體,如果失去經濟生活來源,又不被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所接納,對城市沒有任何歸屬感,將會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也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狀
2.養老保險的模式不斷創新。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和政府通過借鑑外國經驗和吸取教訓,實事求是地對中國的社會保障模式進行創新。
關於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模式,近年來我國在實踐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模式:一是把農民工納入到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中,並建立特殊的繳費和待遇政策;二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歸入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範疇,等他們年老時回到戶籍所在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三是針對農民工特殊性,建立專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進行統籌。這些模式都各有利弊,在實際生活中,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們要對這些模式進行長期的考察,制定出具有特色的、適合我國社會發展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
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制度設計之間的矛盾
養老保險費率過高與資金供給困難之間的矛盾
轉移接續困難
2009年12月國務院出台的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保險年限滿15年,才能享受社會統籌賬戶待遇。在一個地方工作15年對農民工來說很難實現,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很低。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產生困難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全國社保統籌尚未實現,部分省份省級統籌剛剛完成。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只有不斷提高全國社保統籌水平,調節各地區的收支差異,才能順利解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問題。
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建議
實行全國統籌
推進立法
強化執行。通過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的規定,保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簽訂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契約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明確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嚴懲虛報職工人數、逃脫繳納保險責任等現象。同時,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係,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餘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實施土地換保障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加強社會保障的理念宣傳
農民的身份與工人的職業使得他們處於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邊緣地位”,這種尷尬的身份不僅給農民工的心靈帶來創傷,更使許多本應屬於他們的社會權益得不到實現。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關注農民工的生存環境,關注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不僅僅是為了解決當前“民工潮”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更是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更是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現實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