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2009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在29日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辦法》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農民工在內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12%的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施行時間:2010年1月1日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內容,成效,問題,解決對策,

內容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拉開了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跨統籌地區轉移統籌賬戶基金的序幕。

成效

《暫行辦法》的出台奏響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全國轉移接續的序曲,但轉移接續新政完全被公眾理解,仍需要一段時間。所以,短期內新政實施後的積極影響尚未顯露出來。以廣東為例,截至2010年6月底,廣東省開具繳費憑證38.7萬份,實際轉移2.1萬人,轉移基金2億元,其中轉入2,244人,轉出19,268人。從全國來看,到2010年上半年,已經開具繳費憑證51.1萬份,轉移資金65億元,轉移7.4萬人。從開具的繳費憑證數量來看,需要辦理轉移接續的人員數量還是相當多的,可是從轉移的實際數量和轉移資金來看成功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還不多。這說明,對轉移接續新政的宣傳力度還不夠大,在制度的落實和操作經辦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政策。

問題

(一)轉入地養老金支付壓力大。《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除了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的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係。但在實際操作中,轉移的大部分統籌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齡化帶來的資金需求,給轉入地帶來很大的支付壓力。特別是發達地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數量多,養老基金支大於收,資金缺口都由本地財政兜底,給各地帶來很大的財政壓力。
(二)各省異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政策仍存在分歧。儘管《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繳費年限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但在一些發達地區,例如深圳、上海等地,都重新制定地方條例規定本地區的外地視同繳費年限問題。
例如深圳地區,條例規定只有辦理了戶籍調動的人員,外地的視同繳費年限才予以確認,對於一些非戶籍的參保人員,他們之前在老家的視同繳費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認定的。因此使很多復員軍人、下崗、並軌後重新異地就業的“中人”之前的異地視同繳費年限無法連續計算。
各個統籌地區關於重新招工就業後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相關規定都有所不同,損害了部分參保人員的利益。
(三)信息傳遞不順暢。對於企業職工跨省正常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從辦理轉移手續時間上看,目前還是不“圓滿”。對於轉移時限問題,採取電話聯繫和郵寄方式,由於溝通上存在障礙,時效上的確存在困難。首先是個人賬戶記錄方式問題,有的地方將欠費補繳記錄統一記錄在補繳時限年度,轉保時個人賬戶如何記錄還原,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其次是轉移接續操作流程的統一規範,轉保時大量的時間耗費在與異地經辦機構之間電話、信函和傳真的溝通上,因為信息表的記賬方式和信息內容各地表達不一致,容易產生歧義,難以錄入,造成轉保時間拖延。

解決對策

(一)逐步提高統籌層次。一般而言,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越高,轉移接續難問題越容易得到緩解。加大財政投入,加快省級統籌步伐。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為契機,強力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各省積極交流省級統籌工作經驗,繞過地級統籌,直接過渡到省級統籌。
在繳費基數、比例和計發辦法上實行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級統一調度管理。通過建立“視同繳費賬戶”解決視同繳費權益的問題,再通過省級調節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地區差別,特別是對接受地進行政策支持。
(二)建立“一卡通”的社會保障卡模式。建立“一卡通”的社會保障卡模式是解決流動勞動力養老保險關係接續的又一重要手段。凡是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均應辦理社會保障卡,卡中記錄著個人在不同地區、不同工作時段的全部繳費和待遇享受信息,參保人到哪裡就業,就憑社會保障卡在當地參保,轉移關係,領取待遇等,實現“人人有卡,卡隨人走,錢隨人走,共擔風險,保障終生”的目標。具體做法是:第一,覆蓋範圍要廣。可以辦理“一卡通”的人員不僅要包括城鎮職工還要包括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企業主和雇員。通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參加當地的養老保險,並且卡中記錄個人一生中不同工作地區的繳費年限和待遇信息等內容。當累計繳費年限符合規定要求並達到退休條件時,可以在退休地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而卡中記錄的該退休人員繳費的其他地區有義務將其所有的繳費錢數劃撥到退休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用以共同化解該退休人員的養老風險。第二,社會保障卡承擔著個人繳費、賬戶管理和待遇支付等事項,因此,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過程要像辦理“銀行卡”一樣簡便易行。通過建立起以個人為保障單元的、“一卡通”的養老保險模式,可以掃清統籌地區的既得利益障礙,較好地實現城鄉統籌和地區統籌,從而使全國範圍內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順利進行。
(三)提高經辦效率。暫行辦法減輕了參保人的事務性負擔,強調了社保經辦機構的責任,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實施政策的“排頭兵”,其工作效率、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決定著轉移新政的實施成效。因此,提高社保經辦機構的效率,是能否順利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關鍵環節。第一,硬體設施方面。在加快金保工程覆蓋範圍的同時,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統一的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以及異地轉移信息系統。加快各地與中央社會保障部的聯網工作,異地辦理轉移手續時,各地經辦機構用電子方式進行溝通和辦理轉移手續;第二,在操作層面要從根本上解決流程不統一、表單不一致的問題。制定全國統一的轉移接續表格,內容完整規範,簡化信息整理工作,保障轉續工作的順暢和快捷。無論是轉入地還是轉出地,參保信息均需保留備份;第三,加強對經辦機構的業務培訓,力求使所有的管理和經辦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和業務流程。
(四)做實個人賬戶。城鎮企業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個人賬戶資金隨之轉移。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處於“空賬”運行狀態,使職工不能順暢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做實個人賬戶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將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分別管理。具體做法是:設立獨立的全國垂直管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管理機構。由專門機構人員管理個人賬戶基金,進行資金的投資收益,國家制定個人賬戶資金投資運營的法律、法規,審核認定個人賬戶資金的託管機構,明確個人賬戶資金的監管辦法和監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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