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管理規範

2014年1月2日,農業部以農質發〔2014〕2號印發《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管理規範》。該《規範》分總則、基本條件、申報和考核認定、運行管理、附則5章24條,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

通知,管理規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本條件,第三章 申報和考核認定,第四章 運行管理,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管理規範》的通知
農質發〔2014〕2號
為規範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運行管理,依法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管理規範》。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4年1月2日

管理規範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推進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簡稱“風險評估實驗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規範》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職責任務
(一)持續對授權區域範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危害因子進行動態跟蹤與風險監測,提出解決的措施和辦法;
(二)收集農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保鮮等環節質量安全信息,探測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子,提出防控的意見和建議;
(三)接受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開展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提示和風險交流等工作;
(四)承擔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下同)和農業部專業性或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委託的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科學研究等工作;
(五)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跟進開展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科普宣傳、生產指導與消費引導;
(六)承擔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和各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委託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三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原則上從地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或省級(含省)以下農產品質量安全研究性技術機構中擇優選定。申報風險評估實驗站的依託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屬於專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或農產品質量安全研究機構,有較好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研究基礎;
(二)具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定點動態跟蹤和風險隱患摸底排查所需的儀器設備與實驗條件;
(三)有農產品質量安全學科帶頭人和穩定的人才隊伍。在編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人才隊伍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得少於3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得少於6人;
(四)依託單位有條件和能力保證風險評估實驗站的籌建與正常運行,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全力支持依託單位的風險評估實驗站能力建設和工作開展。
第四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站長應當由具有一定行政職務、具備統籌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所需資源和條件的、熟悉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的在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實驗站站長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根據需要,風險評估實驗站可配備1-2名副站長協助站長工作。
第五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的環境條件應當滿足所承擔的風險監測評估和隱患摸底排查的需要,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
第六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應當遵循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的相關規定,保證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原始資料和基礎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 申報和考核認定

第七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險評估實驗站的組織申報和推薦工作。農業、畜牧獸醫、農墾、漁業和農產品加工主管廳(局、委、辦)分設的省份,統一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廳(局、委、辦)牽頭,商畜牧獸醫、農墾、漁業和農產品加工主管廳(局、委、辦)統籌規劃,聯合組織申報。
第八條 農業部各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會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在省(區、市)範圍內的風險評估實驗站布局與設定進行技術審查。
第九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受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委託,對各省(區、市)推薦的風險評估實驗站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和申報單位資質條件及風險評估能力進行綜合技術審核。
第十條 技術審核通過的,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審定,按規定程式報部領導審批,以農業部檔案公布認定的風險評估實驗站依託單位名稱。
第十一條 被農業部認定的風險評估實驗站,應當在認定批准檔案下達之日起2年內通過風險評估能力考核驗收。
第十二條 實驗站風險評估能力考核驗收工作,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統籌安排,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技術協調,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經過考核驗收合格的風險評估實驗站,由農業部公布其業務領域和地域範圍,頒發考核驗收合格證書。認定的風險評估實驗站依託單位按照統一式樣製作風險評估實驗站銘牌,懸掛於依託單位醒目位置。
第十四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能力考核驗收規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另行組織規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進行行業歸口,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風險評估實驗站的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農業部各專業性或區域性風險評估實驗室對口指導各風險評估實驗站業務工作。
第十六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站長全面組織實施風險評估實驗站的日常運行管理和業務工作。風險評估實驗站站長和副站長任免前應當報業務對口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並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所在地農業部區域性風險評估實驗室會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統一核發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在執行風險評估動態跟蹤監測和摸底排查工作任務時,應當持有有效工作證件。
第十八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承擔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等工作任務時,可以通過資料查閱、現場勘查、隨機調查和綜合研判等手段,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危害因子和危害途徑進行摸底排查,必要時可藉助快速篩查手段進行確診,鎖定風險因子及其影響的範圍和環節。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應當定期對動態跟蹤和摸底排查等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等工作進行總結,及時向委託任務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對口的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提交工作報告。發現的重大風險隱患和突出問題,應當隨時報告。
第二十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所在地農業部區域性或相關專業性風險評估實驗室,定期或不定期對風險評估實驗站承擔的動態跟蹤監測評估和摸底排查等工作質量進行跟蹤評價。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區域性或相關專業性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定期會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風險評估實驗站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適時開展學術研討和風險交流。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委託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對風險評估實驗站的工作質量進行跟蹤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實驗站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守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等工作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公布動態跟蹤監測、摸底排查等風險評估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組織修訂,本規範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