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制定了《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6日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3月6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制定了《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2023年3月6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制定了《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第三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以下簡稱“法規司”)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承擔下列職責:(一)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強化事中...
第二條 農業農村部設定和調整行政許可條件、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行政許可實施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 依法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許可的申請人(以下...
行政許可內容應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與浙里辦APP上公開公示。七、視窗人員管理。農業農村視窗人員(首席代表、視窗值守人員)實行AB崗管理制度,原則上每兩年進行輪崗。視窗人員接受市政務服務局和市農業農村局雙重領導,相關單位不得對視窗人員...
第十條 行政許可承辦司局或直屬單位具體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技術評審工作。其綜合處(辦公室)或相關處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負責本單位與綜合辦之間的聯絡工作。第三章 辦事規則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綜合辦公...
放管服”改革的意見》由農業農村部於2022年4月6日發布,為進一步深化農業農村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
各行政審批相關司局、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修訂完善審批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及時改造升級有關信息系統,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訓和宣傳解讀,確保改革舉措落實到位,企業充分享受改革紅利。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對農業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採取...
(十二)結合清單完善監管規則標準。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逐事項或者分領域制定並公布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級、設...
對邊界模糊、執行彈性大的監管規則和標準,要抓緊清理規範和修訂完善。要結合權責清單編制,在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基礎上,全面梳理各級政府和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
對每一項許可事項的子項,逐項按照標準化的14項基本要素進行梳理,細化明確了許可基本要素、許可條件、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申請材料、審批程式、受理和審批時限、許可證件等內容。《實施規範》系統梳理市場監管系統的行政許可事項,...
做好監管規則和標準的落地實施;對我省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省民委、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和蘭州市政府,要在2022年12月底前逐項制定並公布全省和全市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監管規則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