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發布單位是農業部,編號是農辦〔2009〕7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農業部
  • 類型:管理辦法
  • 編號:農辦〔2009〕74號
農辦辦〔2009〕74號,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辦事規則,第四章 大廳管理,第五章 監督保障,第六章 附 則,

農辦辦〔2009〕74號

人事勞動司、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財務司、科技教育司、種植業管理司、畜牧業司、獸醫局、漁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為推進和規範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工作,保障和監督行政管理職能的有效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辦公廳修訂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2003年11月13日發布的《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工作,保障和監督行政管理職能的有效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是指對農業部依法實施,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統一受理和回復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一站式"辦公、一個視窗對外,並實行全程跟蹤、督查督辦。
第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農業部的行政審批事項,本著成熟一個納入一個的原則,及時納入行政審批綜合辦公,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遵循"便民、高效、規範、廉潔"的服務宗旨,為申請人提供高水平的優質服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領導小組,作為我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領導機構,在部黨組領導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的基本制度;
(二)確定納入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協調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以下簡稱綜合辦)是我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機構,承擔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擬定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工作制度;
(二)擬定納入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組織編寫《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指南》;
(四)對許可事項辦理進行督查督辦;
(五)對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投訴舉報系統舉報事項進行受理、分辦和督查督辦;
(六)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方面的信息公開;
(七)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管理保障工作。
第七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以下簡稱辦公大廳),是我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對外服務視窗單位,具體職責是:
(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初審並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二)回復行政許可申請結果;
(三)對辦理中的許可事項進行預警提醒;
(四)為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方面的諮詢服務。
第八條 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是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的政策支持和法制監督機構,具體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行政許可執行方面的監督;
(三)核實處理農業部行政許可監督電話反映的問題;
(四)參與編寫《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指南》。
第九條 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是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的監督機構,具體職責是:
(一)通過農業部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全程監督;
(二)對行政許可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黨政紀責任的追究。
第十條 行政許可承辦司局或直屬單位具體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技術評審工作。其綜合處(辦公室)或相關處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負責本單位與綜合辦之間的聯絡工作。

第三章 辦事規則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實行即時辦理、承諾辦理、聯合辦理。
第十二條 對辦事條件、辦理程式相對簡單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即時辦理制。由綜合辦公大廳直接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批及結果回復。
第十三條 對只涉及一個承辦單位,辦事條件、辦理程式比較複雜,不能即時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承諾辦理制:
綜合辦公大廳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及受理工作,承辦單位負責複審並按程式報請法定簽發人作出批覆或答覆,由綜合辦公大廳負責將許可結果回復至申請人。
第十四條 對涉及多個承辦單位,辦事條件、辦理程式複雜,不能即時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聯合辦理制:
綜合辦公大廳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及受理工作,主要承辦單位負責複審並組織分辦單位進行審核,由主要承辦單位匯總並按程式報請法定簽發人作出批覆或答覆,綜合辦公大廳負責將許可結果回復至申請人。

第四章 大廳管理

第十五條 綜合辦公大廳工作人員由各行政許可承辦司局按照"綜合素質高、辦事能力強、服務意識好"的標準選派(詳見附屬檔案1),實行一年一輪換。綜合辦負責大廳工作人員培訓及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綜合辦公大廳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範著裝、規範用語、規範接待、規範受理、規範回復"的"五規範"工作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上崗工作,實現辦公大廳標準化接待服務。
第十七條 綜合辦公大廳工作人員實行績效考核管理。綜合辦組織開展評選"季度服務標兵"、"年度服務標兵"和創建"青年文明號"等活動。
根據人事勞動司和辦公廳有關要求,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對綜合辦公大廳工作人員進行獨立年度考核(詳見附屬檔案3)。考核結果經人事勞動司核准批覆後,反饋其所在單位。
第十八條 綜合辦對大廳工作人員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及時進行通報(詳見附屬檔案4),使業務承辦司局及時掌握和了解綜合辦公大廳工作人員的工作學習情況。
第十九條 綜合辦負責綜合辦公大廳文化建設,每年年初提出文化建設年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綜合辦及綜合辦公大廳工作人員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制,積極配合部機關安全保衛部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確保辦公區域不發生安全事故(詳見附屬檔案5)。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規範流程,提高效率。依託"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業務處理系統"、"農業部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投訴舉報系統"以及中國農業信息網上公開的"農業部行政許可監督電話",實現對行政許可的全程跟蹤、督查督辦,並按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對在承諾時限內未能完成審批工作的,由辦公廳、產業政策與法規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責成相關司局做出書面情況說明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要求,對申請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或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及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綜合辦公大廳工作人員培訓和工作所需經費按照有關程式進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3日發布的《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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