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化

農業企業化是在現實中國國情條件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核心問題。概括地講,農業企業化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生產逐漸成為一種適應新形勢要求的市場化、規模化和深度開發化的漸次高度化過程。作為家庭聯產承包制之後我國農村改革的“第二次飛躍”,農業企業化是一場自下而上的、內生的制度變遷。在這一過程中,土地要素流轉問題、企業資金問題、企業家來源問題、農村剩餘勞動力出路問題是制約其發展的主要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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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

首先我們來定義一下農業企業,它是指使用一定勞動資料,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從事商品性農業生產以及與農產品直接相關的經濟組織。通常有三類農業企業:一是農產品生產企業;二是農產品加工企業,主要指農產品初級加工企業;三是農產品流通企業,即農產品的運輸與銷售企業。這三類企業並不總是截然分開的,可以是混合型或者從某種類型發展為混合類型。這一定義與鄉鎮企業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
農業企業化是一個發展的過程,是根據市場經濟運行的要求,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農業資源開發為基礎,在保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穩定不變的前提下,在現有農村生產力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基礎上,把分散經營的農民組織起來,從而聚集力量,裝備和武裝農業,既調整增量,擴大新經濟成長點的生產規模,也調整存量,最佳化資源組合,全面提高農業生產力,從而解決農業生產過度分散化和非組織化這一當前我國農業問題的主要癥結的過程。

特徵

國內外的發展經驗表明,農業企業化一般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第一,由傳統農業逐漸向現代農業轉化,農業經濟由自然經濟發展到商品經濟(交換經濟),實現管理對象的商品化。農業商品經濟的發展,一方面促進了化肥、農藥、農機具等生產資料產業部門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促進了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等農業產後各部門的發展。從而為農業生產的專業化、社會化奠定了基礎。更重要的是,農業的商品化把廣大農業生產者直接推向市場,這就使他們必須按市場的要求來調整市場和品種結構,以實現農產品的商品化,獲得淨收益。這促使生產者主動了解市場信息,講求生產經營之道,改進農業生產技術,也就開始了向現代農業轉化的歷程。高度的商品化既是農業現代化的起點,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管理的重要途徑。
第二,作為大多數生產經營主體的家庭農場的農場主(所有者)逐漸成為企業的管理經營者,家庭農場成為名副其實的高度商品化的企業,實現生產經營主體的企業化。它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以盈利為根本目的,生產是為了銷售,經營是為獲得利潤。生產經營主體的企業化要求家庭農場內部實行企業化管理,也要求對農業企業的管理應遵循價值規律,採用經濟手段通過市場加以調控。
第三,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包括三個層次的含義:一是從巨觀上講,農業作為一個產業部門,在全國範圍內形成地區專業化;二是由於農業生產經營的集中化、商品化,擴大了農前、農中、農後各產業部門和各類農場的分工,從而促進了部門專業化和農場專業化;三是從微觀來看,農業部門和農場專業化的發展,又把一種產品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工藝階段都分成了專項生產,推動了農業生產工藝專業化。農業生產專業化在這三個層次上的發展,使科學、高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的運用成為可能,從而才有可能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進一步降低生產成本,大大提高生產效率。
第四,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農業生產的商品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農業同相關產業部門相互結合,彼此依存日益密切,從而出現了供產銷或農工商等農業經營的一體化。形成以農業為核心並與有關的經濟部門密切結合的、產供銷統一經營的有機經濟系統。經營一體化中農業與相關經濟部門的結合是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關係。儘管農業是核心,但推動一體化發展的卻是非農經濟部門。已開發國家的實踐表明,這是農業經營管理的有效途徑。由於各地區經濟和資源稟賦條件的差異,農業經營一體化的組織形式也是不盡相同的。

農業企業化與家庭聯產承包制

家庭聯產承包制與農業企業化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呢?他們是中國農業改革與發展的“上篇”與“下篇” 的關係,兩者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
首先,農業企業化建立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前提下,這是指基本口糧田、水田和高產糧田仍然按原承包制方式,保持基本不變。其次農業企業主要從事經濟作物種植業和林果業、牧業、養殖業、水產業生產、初級加工和運輸銷售等。第三,農業企業化過程中的土地流轉和兼併主要是利用荒地、坡地、山地、灘涂、海水面以及少量耕地,通過投資、開發、整治、發展高附加價值的經濟作物。最後,農業企業與所帶動的農戶是少數與多數的關係,是企業制與小農家庭制的關係,兩者並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依託,共同發展。家庭聯產承包制與農業企業化組成了一個連續序列的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過程:當承包制對個人經濟行為中自主權利的確認作為改革之初的一種新因素注入舊體制時,它曾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解放,推動了農村經濟的飛躍;但當它在新的市場經濟制度下,容不下新的經濟因素的發展時,它必然會被歷史所調整和改進,甚至淘汰,這是歷史的辨證法;當制度變遷的收益超過變遷所要付出的成本時,制度創新或制度變遷的過程便會得以實現。由於農業企業化的基本方向是農民的企業家化,農業發展的企業化、市場化和商品化,農村經濟的現代化,因而制度創新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利益的調整、分配與價值的增值過程。
農業企業化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當農民人均收入在500 元至1000元時,主要解決溫飽問題;人均收入達到1000-2000 元之間,農民表現為消費行為,如建新房、購買耐用消費品;當人均收入超過2000元時,農民開始具有較強的投資傾向,產生了投資需求。這是農業企業化發展的動力。

組織模式

農業企業化是多種類型的農業企業不斷發展的長期過程,也是農村經濟組織化過程,它不是一個模式。實踐中出現的農業企業化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一是農戶聯合經營方式。這種方式仍以小農家庭承包為基礎,土地要素沒有重新組合,但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相對分離,採取共同作業方式,從事某一作物栽培種植、作業管理、收穫、保存、運輸銷售,從而大大降低了生產成本。
二是委託經營方式。農戶通過土地租賃的形式把土地委託給“能人” 經營,土地要素仍沒有流動,但已經實現一定程度上的集中。例如委託代耕、田間作業和收穫,收取土地租金,或分享生產成果。有的農戶因轉業從事非農產業活動,乾脆委託他人經營土地
三是合作經營方式。農民用土地、資金、技術、勞力等要素入股,組成合伙人性質的生產合作社會。但是它不同於50年代的合作社,社員來自不同行政鄉村,土地成片開發,選出經濟能人經營。這種方式,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農民既可以從勞動中獲得工資收入,又可以從土地入股中獲得預期收益。
四是公司經營方式。生產完全按現代企業運作方式管理,產權清晰,經營方式現代化,產供銷一體化,面向區域市場與全國市場,甚至還面向國際市場。
前兩者屬於農業企業化初級階段,全部由農民自己創辦,在目前具有更普遍的適應性和套用性;後兩者屬於中級或高級階段,由於許多其他產業企業和外商不斷進入,在今後具有廣泛的發展前景。但無論哪一種方式,都可以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降低生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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