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共投資

農村公共投資則是指在產業上主要投在農業。在地域上主要投在農村的公共投資。農村教育、技術、基礎設施投資並列為農村三大公共投資。在經濟形態和發展階段各異的國家中,農村公共投資在促進農業進步,保證經濟持續均衡發展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公共投資
  • 類型:投資
機制,存在問題,

機制

1.農村公共投資的目標問題
投資目標看,在農村中,私人部門的投資(如農戶對農機、化肥的投入等)多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關注於投資的內部成本和收益,而較少考慮投資的外部成本和收益:公共投資的出發點則是為農業經濟發展提供必需的基礎設施和良好的外部性條件,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追求社會效益政府投資的重要目標。當然。追求社會效益並不是說政府投資不需要考慮經濟效益。當政府投資方向一旦確定後,在具體使用投資資金時,就要進行成本一收益分析,考慮經濟效益。
2.農村公共投資的投資領域問題
由於存在市場失靈。存在“免費搭車者”。從而導致休謨曾指出的“公共的悲劇”(PublicTragedy),難以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最大化。這時就需要政府來投資而提供公共產品和勞務。此外。由於“外部效應”(Extemalities)的存在,私人不能有效提供也會造成其供給不足,這也需政府出面提供相關的公共產品和勞務。農村公共投資更多關注社會效益。決定了在農村中的公共投資更多集中於市場失靈的領域,如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的研究、農村環境保護、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公共衛生等。這些往往是一些投資期長、收益慢的大型項目和長期項目。
3.農村公共投資的資金來源問題
由於農村公共投資的投資主體多為政府,而各級政府的投資則可以根據投資項目所需資金規模撥款進行投資。必要時還可以通過發行國債來籌資。同時,發展農業僅靠財政資金是不夠的。要依靠較少的財政資金,形成對農業投資的合力,調動更多其他方面的資金投入農業,形成多渠道的農業籌資機制。
4.農村公共投資的形式
(1)直接投資方式。即國家以投資主體身份將投資直接投入農村中相關領域並進行經營。這類投資多適用於大江大河治理、防洪防澇設施建設、跨地區的病蟲害防治等一些投資額巨大,而且對農業生產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2)對農村中的一些具有引導性的團體進行投資。對於廣闊的農村地區,投資的需求較大,僅僅靠有限的政府投資。往往力不從心。此時可對農村中具有市場導向、科技導向、信息導向、資金導向的集群進行投入,以點帶面,逐步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
(3)股份投資方式。在農村中,政府的公共投資作為投資方之一,可與其他投資主體一起,通過資本紐帶,共同參與投資、管理和收益分配。
5.關於農村公共投資的成本一收益分析中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農村公共投資的實施需要一個預算分配過程。對政府來說該過程在構思和實踐上要花費一定的成本,從而形成切實可行、達到預期目標的方案。在農村公共投資的成本一收益分析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村公共投資要以社會福利極大化為目標,而不能像私人經濟部門一樣僅以利潤為目標。依據福利經濟學的觀點。社會福利極大化應兼顧效率和公平兩個方面。
第二,許多政府項目的投入和產出不能直接用市場價格來估計。這是因為:一是大部分公共產品不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從而使許多相關的市場價格根本不存在;二是由於市場失靈的存在,許多場合下市場價格可能被扭曲,不能反映產品的真實社會邊際成本社會邊際收益
第三,要認識到外部性現象的存在。許多外部性現象是消極的,比如社會福利向目標區域以外的地方(如鄰國)滲漏,因此需要量化這類福利。

存在問題

我國目前農村公共投資中存在著“契約失靈”(ContractFailure)的現象。農民急需的生產性公共物品供給不足,而熱衷於投資那些與“政績”、“利益”掛鈎的項目,如投資於一些見效快的短期公共項目,投資於新建而非維修存量公共項目,投資於提供看得見的“硬”公共產品等等。這主要表現在農業機械化、農業科技等方面投資較少,導致農業生產率低下、農產品結構不合理、農產品成本和價格居高不下,而且,農業科研的投資不足,使得農業科技水平不能適應農業發展的需要;直接用於農業的基礎設施投入嚴重不足,導致農田保護、土地肥力、水利設施老化和效率低下;交通發展滯後,致使農業流通網路不能有效形成:農產品市場信息不暢,影響了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影響了農產品競爭力,難以保證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制約了農民增收的潛力,也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涉及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諸如農村教育、農村醫療保障、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等,也存在著供給的短缺,影響了農業的整體素質。
解決投資政策
解決農業投資不足問題,還必須由政府提供最基礎的農業和農村公共投資。國家對農業的公共投入,在一定意義上說,是為農民增加對農業的投入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通過國家財政引導,使農民對農業的投入有一個合理的回報,以增加投入的積極性。應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國家農業政策的主要目標。對於我國的農村公共投資政策,應著重考慮以下幾點:
1.投資總量
加入WTO後,政府應加大農業和農村投資力度,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農業產業化農業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投資。政府應在培育和發展農村市場組織上,發揮引導和指導作用,透過市場向農民提供信息、資金及產品銷售渠道。
2.投資主體
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科學廓清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發展農業上的事權關係,並在此基礎上,劃分各級政府在發展農業上的財政支出範圍,規範各級政府投入行為。就各級政府在增加農業投入方面的職責劃分而言,中央政府作為全社會利益的集中代表,主要負責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和社會性的農業發展項目上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則承擔著與本區域相關的單個農戶和社區無法承擔的農業發展項目上的投入。
3.投資結構
改變投資結構。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產業化和農業教育科研的投入。目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須以直接投資的方式,加大對農村水利、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的投入,這樣既可以使農業持續發展。又可使農民收入有穩定的增長。另一方面,要把投資用於解決農村基礎教育和農業科研開發上,通過加大投資,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包括經營規模、科技進步程度和勞動者素質,進一步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產品的市場覆蓋率和產品質量。
4.投資管理
為了防止由於財政困難或政府及有關機構的隨意性.必須規範農業投資行為,加快農業投資立法。加強農業投資管理,明確界定各級政府在農業投入上的事權和財權的關係:確定政府農業投入的來源渠道;規定農業投入的份額、投向、使用原則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