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人民公園的管理,創造良好的生態、生活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根據《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人民公園的管理,創造良好的生態、生活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根據《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安縣人民公園。農安鎮內廣場、綠地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由農安縣人民公園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園建設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公園建設管理辦公室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園建設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公園的環境衛生管理,按規定設定環衛設施,保持園容整潔,及時打撈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體清潔。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綠化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公園綠地。
第六條在公園內設定廣告必須經公園建設管理辦公室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在公園內從事商業、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以及設定遊藝、遊樂、服務設施,必須經公園管理部門同意,並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景觀相協調,經相關部門審查批准後,在指定地點經營。
經營者必須遵守公園的有關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不得在規定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第八條在公園內經營遊樂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加強經營服務管理和設備檢查維修,健全安全防範制度及操作規程, 其技術、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保障遊客安全。並與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訂安全協定。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遊樂等活動的,應當持有關部門批准的檔案,報公園建設管理辦公室批准。各種展覽、表演、遊樂等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性質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
經批准舉辦大型遊樂、文化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護好公園環境和衛生。
第十條在公園保護區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其高度、色調、風格以及與公園的距離應當與公園環境景觀相協調。
在公園保護區範圍內,不得設定廢氣、廢水和噪音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負責養護樹木花草,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和遊樂設施安全完好。
公園內的樹木、文物和建築物,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
第十二條公園建設管理辦公室在重大活動和旅遊旺季期間應當做好組織疏導工作,防止出現踩踏等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圍繞公園保護所進行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為加強公園建設而進行的各種捐助、捐建活動。
第十四條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秩序和社會公德。禁止下列行為:
1、損毀樹木花草和公園設施;攀折、刻畫、釘拴樹木,採摘花果,破壞綠地。
2、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入公園游步道(其中老年人、殘疾人自用輪椅和嬰幼兒車輛、專用遊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以及執行緊急任務車輛除外)。
3、在園內踢球、游泳、攀登假山、滑冰和宿營。
4、在園內建築物、樹木上刻畫、張貼和塗寫。搭棚建房,挖沙取土,割草放牧,開荒墾植。
5、擅自擺攤經營或進行傷風敗俗的封建迷信活動。
6、攜帶大型寵物入園;擅自捕捉、傷害、獵殺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
7、在園內燒烤用火,焚燒冥紙、枯枝落葉;在園內酗酒、賭博。
8、傾倒污水、污物,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等廢棄物。
9、在園內堆放物品,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液體廢棄物;
10、擅自占用、圍圈、填埋、遮掩、堵截水體或者水面;
11、其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執法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處罰。同時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公園遭到破壞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農安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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