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國辦函[2003]65號)、《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第6號令)、《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政辦函[2009]21號)等規定,為做好縣政府及辦公室電子公文傳輸管理工作,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管理科學、規範、安全、高效,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電子公文的傳輸,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管理,第四章 系統管理,第五章 安全保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適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電子公文是指通過由縣政府辦公室同意配置的“公務員駕駛艙”公文傳輸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後形成的書生SET版式公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公文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傳送和接收過程。電子公文的生成包括電子公文製作、電子公章蓋章等環節;電子公文的傳送是指公文經發文單位有關負責人核准後,通過縣政府區域網路進行傳輸交換;電子公文的接收是指收文單位經身份識別、許可權確定後,對公文進行瀏覽或下載。
第五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縣政府系統及使用單位電子公文傳輸管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各使用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及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公文辦理制度和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 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傳輸的各類公文由各單位文秘部門嚴格進行審批。

第二章 電子公文的傳輸

第八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在縣政務區域網路上運行。各使用單位要指派專人負責電子公文傳輸工作,並配備專用計算機、印表機,安裝縣政府辦公室統一配發的客戶端軟體、電子印章。
第九條 負責電子公文傳輸的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隨時注意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提示,及時接收、列印、辦理有關電子公文,公文一經下發將不再另行通知接收。要嚴格管理、印發和接收電子公文,未經分管公文工作領導同意,不得刪除電子公文。
第十條 接受電子公文的單位應當對公文的傳送單位、公文的完整性和體例格式等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確定接收,並及時簽收處理。對不能正常接收的電子公文,接受單位應及時與傳送單位聯繫,請求重發或追加列印份數。
第十一條 傳送電子公文時,在選擇公文的主送、抄送單位的同時可設定允許接受單位列印的份數。列印超出設定份數的,輸出檔案不再顯示紅頭、紅章,不再具有法定效力。
各使用單位傳送公文時,應遵照相關要求。附屬檔案容量過大(如方案、圖片、音像等),在系統中難以通過技術手段傳輸的,要將公文正文部分電子傳輸,附屬檔案部分紙質報送。
第十二條 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要求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公文,要將部門代擬稿或轉發稿的(WPS)WORD文稿和SET格式(版式)檔案同時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上報。
第十三條 各單位橫向間進行電子公文交換時,須確保檔案格式內容和主送單位等要素規範準確,傳送時要嚴格執行操作程式,避免錯發公文。
第十四條 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中完成傳送電子公文操作的時間為電子公文的傳送時間;首次進行電子公文列印或脫密下載,及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接口讀取電子公文進入收文單位辦公系統的時間為電子公文的接收時間。
第十五條 對各使用單位,除特殊情況外,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不再傳送非涉密的紙質公文,並拒收紙質公文的上報,對不符合體例格式的公文一律退回。
第十六條 縣政府辦公室對收文情況定期檢查和通報,對因遲收、漏收公文等原因造成後果的要追究責任。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電子印章是指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上進行電子公文傳輸使用的電子印章。
第十八條 已具有規範實物印章且加入縣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可申領電子印章。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在套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前,應向縣政府辦公室提出製作電子印章的申請,並按規定格式提報紙質印模。
第二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組織調查核實申請單位的資質等實際情況,結合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推廣套用進度和覆蓋範圍提出製作電子印章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縣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按照縣政府辦公室的意見製作並通知申請單位領取電子印章。
第二十二條 電子印章的製作、變更或銷毀需在加密設備商進行,該加密設備由市信息中心負責管理。變更或銷毀電子印章時,市保密局、相關處室和電子印章所屬單位相關人員必須同時在場。
第二十三條 電子印章的式樣和標準按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等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製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電子印章等同於實物印章管理,由本單位負責印信管理的在編人員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由於使用單位變更、撤銷等原因導致電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單位須向縣政府辦公室申報並交回電子印章。
第二十七條 電子印章因損壞、遺失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單位應及時報告縣政府辦公室,予以註銷、補辦並組織進行技術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受縣政府辦公室的委託負責電子印章的技術保障和管理工作,要妥善保管各單位報送的紙制印模,建立電子印章檔案。電子印章副本檔案由信息中心統一保管以備各單位存儲介質損壞時重新發放。
第二十九條 公安、保密、密碼管理等部門按照實物印章的管理職能,結合我縣電子政務建設實際,做好政策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 系統管理

第三十條 各使用單位技術服務人員是電子公文傳輸的技術保障力量,負責本單位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技術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當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出現故障,造成電子公文無法正常傳輸時,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縣網際網路信息中心,縣網際網路信息中心要儘快組織技術力量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恢復系統,縣網際網路信息中心要立即通知縣政府辦公室傳遞紙質檔案,並將情況上報縣政府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電子公文傳輸人員變動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並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報送人員名單和手機號碼備案。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四條 涉密公文不得通過縣政務區域網路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中傳輸。
第三十五條 電子公文傳輸各環節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操作程式或提供電子印章及身份認證存儲介質、路徑等有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用戶密碼口令由使用單位定期更換。
第三十七條 用於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八條 電子公文的歸檔按照檔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使用單位在本轄區或本系統內開展電子公文傳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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