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辦字[2002]87號
【發布日期】2002-10-17
【生效日期】2002-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辦字[2002]8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河北省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試行部分非密級公文網上傳輸的通知》(辦字〔2002〕62號)第九項規定,制定《河北省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電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制發的非密級正式公文形成的電子數據,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的非密級信息類情況報告、簡報等形成的電子數據,通過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配置的非密級公文網上傳輸系統處理後形成的其他具有規範格式的公文的電子數據。
第三條電子公文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傳送、接收過程。
第四條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要將電子公文的傳輸處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納入機關人員的崗位職責,從制度和管理上確保電子公文完整、真實、有效和安全。
第五條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全省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設區市政府辦公室(廳)負責本級政府和所屬縣(市、區)政府的電子公文傳輸工作。
第二章電子公文的傳輸和保障
第六條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發至省政府各部門、各設區市政府和縣(市、區)政府的非密級正式公文在印製紙質公文的同時,由省政府機關文印中心負責相應電子公文的生成和傳送過程;其他電子公文的生成和傳送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辦公室(廳)文電收發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電子公文傳送後,傳送單位應對所發公文的接收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與省政府辦公廳和接收單位聯繫。
第八條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應當對公文的傳送單位、公文的完整性和體例格式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方可接收,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傳送單位聯繫。第九條省政府各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辦公室(廳)要明確部門負責人,並指定1-2名責任心強並具有較好計算機操作技能的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嚴禁無關人員使用用於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
第十條為保證網路暢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辦公室(廳)應每天上、下午至少開機聯網一次,使用專線聯網的單位應保證在國家法定的工作日期間不間斷聯網,各設區市政府辦公室(廳)用於聯網的伺服器不得停機。具體負責聯網計算機的工作人員可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並將聯繫方式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第十一條用於聯網的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後應及時排除,並報告省政府辦公廳。
第三章安全保密
第十二條有密級的公文不得傳輸。
第十三條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用戶密碼口令應由使用單位定期更換。
第十四條用於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系統嚴禁與網際網路聯接。
第十五條傳輸電子公文的計算機系統要配備必要的防病毒軟體,經過省政府專網傳輸的公文要嚴防受到病毒的感染。
第四章其 他
第十六條電子公文的歸檔按照國家檔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在本地區或本系統內開展電子公文傳輸工作按此《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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