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縣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襄垣縣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縣電子公文傳輸規範化和科學化,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以下簡稱傳輸系統)是指基於縣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構建的一個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電子公文傳輸平台,通過該平台將政府檔案傳輸至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公文是指通過襄垣縣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後形成的具有規範格式的公文電子數據,其與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公文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傳送、接收和列印過程。電子公文傳輸必須使用襄垣縣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採用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專用計算機和印表機等設備。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加入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單位。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負責傳輸系統的業務使用。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負責為傳輸系統運行提供技術支持和日常管理。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督查科負責使用單位電子公文接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通報。
第九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電子公文傳輸工作。
第三章 電子公文的收發
第十條 公文簽批後,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通過襄垣縣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生成電子公文,按照辦文單位提供的範圍傳送至接收單位。
第十一條 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應當對公文的傳送單位、體例格式等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及時接收。對不符合接收要求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及時主動向傳送單位反饋信息。
第十二條 電子公文接收情況每季度通報1次,列入年終目標考核。電子公文自發出當日起1個工作日簽收的視為及時,2-3個工作日簽收的視為不及時,超過4個工作日仍沒有簽收的視為未簽收。緊急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當即時接收並處理;下班和節假日期間傳送的緊急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當在傳送後2小時內接收並處理,否則視為未簽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由一把手負責電子公文傳輸工作,指定專人為本單位的公文傳輸員。公文傳輸員必須是政治可靠,保密觀念、責任心和組織紀律性強的在編人員。如分管領導和公文傳輸員發生變動,應及時做好工作交接,並將人員變更情況報送縣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四條 單位新增、撤銷、更名、合併、搬遷的,應憑機構編制部門或審批機關下發的檔案,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增的使用單位,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為新使用單位接入縣電子政務區域網路、開通用戶和購買加密狗,費用由新使用單位自行解決。
(二)單位被撤銷的,由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在傳輸系統中刪除該單位名稱、用戶,並註銷該單位電子公章。
(三)單位更名的,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在傳輸系統上註冊新單位名稱,並註銷原使用單位名稱及電子公章。
(四)單位被合併的,如需繼續沿用合併前其中一個單位的名稱,則由該單位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在傳輸系統中保留該單位名稱,對其他已撤銷的合併單位名稱按本條第(二)項辦理;如合併後啟用新單位名稱,則按本條第(一)項辦理註冊手續。
(五)單位辦公地點需要搬遷的,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後,聯通公司為使用單位接入縣電子政務區域網路,費用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各單位在傳輸系統中的用戶賬號為一單位一號,密碼由各單位的公文傳輸員保管。公文傳輸員應妥善保管傳輸系統的賬號和密碼。若密碼丟失,公文傳輸員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後,恢復初始密碼。
第十六條 電子公章的製作、註銷由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具體實施。更換新電子公章的,必須將舊的電子公章交回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方可領取新的電子公章。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在專用網路和計算機上使用電子公章。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條 電子公文傳輸各環節必須嚴格保密,電子公文傳輸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傳輸系統的操作程式或提供電子公章、加密狗等相關設備和軟體。
第十八條 用於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嚴禁與國際網際網路聯接,嚴禁接入隨身碟、光碟機等外接設備。
第六章 應急和故障處理
第十九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出現故障、無法正常運行時,應及時通知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由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儘快組織人員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如24小時內仍未排除故障,造成傳輸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通過其他傳輸渠道確保公文傳輸正常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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