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市人民政府和各縣(市、區)、各部門之間電子公文傳輸工作規範化,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的安全有效,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國辦函〔2003〕65號檔案加強電子公文傳輸管理的通知》(豫政辦文〔2003〕5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公文是指通過鄭州市人民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後形成的具有規範格式的公文的電子數據;電子公文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傳送、接收過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市人民政府和各縣(市、區)、各部門之間電子公文傳輸工作規範化,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的安全有效,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國辦函〔2003〕65號檔案加強電子公文傳輸管理的通知》(豫政辦文〔2003〕5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公文是指通過鄭州市人民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後形成的具有規範格式的公文的電子數據;電子公文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傳送、接收過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本市電子公文傳輸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單位的電子公文傳輸工作。
第四條 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五條 〖HT〗電子公文的處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電子公文的傳輸
第六條 電子公文傳輸應當在“鄭州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平台上進行。市人民政府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系統”命名規範,統一各縣(市、區)、各部門的公文傳送、接收專門用戶名稱。
第七條 傳輸電子公文應當使用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設備和軟體:
(一)鄭州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平台;
(二)書生電子公文系統軟體和加密卡;
(三)彩色雷射印表機。
第八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所用的密碼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密碼將不定期進行更換。
第九條 擬傳輸的公文由傳送單位負責傳輸工作的部門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生成電子公文,經部門負責人核批後,通過“鄭州市機關信息網”傳送至接收單位。
第十條 電子公文傳送後,傳送單位應對所發公文的接收情況進行查詢;對退回的電子公文應及時處理,並就發現的問題及時與接收單位聯繫解決。
第十一條 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應對公文的傳送單位、公文的完整性和體例格式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方可接收,對緊急公文應及時簽收辦理。
對不能正常接收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及時與傳送單位聯繫解決。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制發與管理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的電子印章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製作、頒發。各單位不得擅自製作使用。對電子印章的管理等同於實物印章。
第十三條 電子印章是系統重要的保密部件,各縣(市、區)、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條 密級公文不得以電子公文的形式傳輸。
第十五條 電子公文傳輸工作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操作程式、密碼或提供電子印章軟碟等相關設備和軟體。
第十六條 用於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嚴禁與國際網際網路聯接。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條 電子公文應當存放於指定的伺服器,指定專人嚴格管理,未經檔案運轉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修改、刪除和列印。
第十八條 電子公文的歸檔按照國家檔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部門的電子簡報等電子公文的傳輸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在本轄區或本系統內開展電子公文傳輸工作應當參照此辦法,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證電子公文及電子印章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嚴肅性;
(二)所使用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須經國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門認可。
(三)所使用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必須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配發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具有良好的兼容性,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認可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