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

辰谿縣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

《辰谿縣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是辰谿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辰谿縣
辰谿縣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蠅、蟑螂(以下簡稱“四害”)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四害”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都有防範和殺滅“四害”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推行以環境整治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性措施。
第四條 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愛衛會)是除“四害”工作的綜合協調機構,各級愛衛組織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單位的除“四害”工作,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除“四害”的技術指導和“四害”密度監測。
第五條 縣愛衛會除“四害”工作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各單位和居民住戶按照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承擔除“四害”藥品、工具的工本費,政府對公共用地、廣場、地下通道、下水道等受益者不明的除“四害”經費予以補貼。
第六條 除“四害”工作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各級主管部門、職能單位負責抓好所屬單位、重點行業、重點部位及易產生“四害”地段的除“四害”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居(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殺滅“四害”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愛衛會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防治標準
第八條 除“四害”堅持治本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各單位和住戶應按以下規定做好防治工作:(一)下水道、溝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種積水容器均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和潔淨;(二)糞池、糞缸應嚴密封蓋;(三)垃圾、腐爛有機物應有容器裝載並加蓋;栽種花木不施未經發酵的有機肥;(四)地下管網、水溝或暗渠套用鐵絲網封密。
第九條 單位、居民住戶控制“四害”的標準:(一)鼠:食品加工生產經營單位室內有鼠跡房間不超過2%,其他單位室內鼠密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鼠跡法為2%),排水管、地溝、通風口、庫房門底等的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二)蚊:每10戶居民及10家重點行業的存水容器、蚊幼及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含3%,下同)。(三)蠅:飲食、副食、食品加工行業,醫院,車站碼頭的侯車(船)室,以及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的廚房、餐廳、會議室、辦公室、教室有蒼蠅房間不超過1%,直接入口食品場所不得有蒼蠅;其他行業的有蠅房間不超過3%;室內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箱、桶、圍)和垃圾中轉站、公廁以及集貿市場幼蟲和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四)蟑螂:飲食、副食行業的餐廳、廚房、熟食間、熟食店、食品車間(倉庫)內無蟑螂,其他單位有蟑螂的房間數不超過3%;每間房蟑螂只數不超過5隻;有蟑跡房間不超過5%。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條 飲食業、食品加工業、糧庫、畜禽加工業、飼料加工業、廢品收購站、垃圾處理場、垃圾中轉站、公廁等重點行業、場地和農貿市場、醫院、旅館、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倉庫等重點場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和藥殺人員,制定相應制度,採取有效防範殺滅措施。公共場所應當配備有效的“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設施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
第十一條 具體負責重點項目、地段“四害”防治工作的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一)城市主次幹道、橋樑、地下通道、公共廣場、下水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建設部門負責。(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產權人負責;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社區居委員會負責。以上範圍內的單位和住戶,應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費用。(四)居住區外的街巷,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五)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及個體工商戶經營地的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及個體經營戶負責。(六)各類市場、屠宰場、公共綠地、公共場所等,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七)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由產權單位負責。(八)江、河、湖泊的堤壩或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九)化糞池、儲糞池、污水池、垃圾圍(桶)、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十)責任不明確的區域和城鄉結合部,由所在地愛衛組織劃定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中央及省屬駐辰單位、大中型企業和轄區內易招引“四害”孳生與繁殖的行業和場所,應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條 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除“四害”工作納入發放衛生許可證管理範圍。對設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過國家、省規定標準的不予發放衛生許可證;對已發證單位要嚴格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拆遷、新建、改(擴)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後及施工過程中,必須進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應控制在國家、省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集貿市場、醫院、學校、機關,實行物業管理的社區,垃圾處理場、中轉站和公廁、下水道、廢品收購站、公共用地等重點單位、重點地段以及因故不能自行實施除“四害”措施的單位、居民住戶和個體工商戶,可自願委託除“四害”服務機構代為承擔,並支付相應的藥物和勞務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縣愛衛會會同縣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本縣內除“四害”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並組織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各單位的防制效果進行監測,並定期上報縣愛衛會。
第十七條 在組織除“四害”活動時,應統一使用規定的藥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除“四害”藥品必須具備高效、低毒、低殘留性能,對人體、家畜家禽無害,對環境低污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劇毒急性鼠藥和無批准文號、商標、使用說明、廠名的滅鼠藥物和衛生殺蟲劑。
第十八條 設立除“四害”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並接受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縣愛衛辦監管。
第十九條 縣愛衛會設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工作的監督員由從事除“四害”工作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除“四害”監督員的職責:(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管轄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二)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開展除“四害”工作;(三)依法參與處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無專人負責除“四害”工作,不積極參加除“四害”活動的;(二)單位、居民住戶的糞池、糞缸、水池、溝渠、容器、建築工地積水而孳生蚊蟲的;(三)單位、居民住戶堆積垃圾、腐爛有機物,已孳生蠅蛆蟲的;(四)單位室內的“四害”中的一害超過規定標準的;(五)管線溝、暗渠沒有封密而成為“四害”孳生地的;(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沒有按規定設定活動閘板、水封曲管的;(七)干擾除“四害”監督員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消除“四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及其孳生條件措施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場所未配備有效的除“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設施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業或未按國家標準和省級標準開展工作而導致有害生物嚴重超標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生產、經營、使用違禁除害殺蟲藥物的,由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農藥管理條例》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四害”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阻礙或拒絕除“四害”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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