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除“四害”管理規定

廣東省除“四害”管理規定

廣東省除“四害”管理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布的粵府[1994]146號規定

基本介紹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除“四害”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4]146號)
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除“四害”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消除老鼠、蚊子、蒼蠅、蟑螂的危害(以下簡稱除“四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近期和遠期除“四害”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達到國家規定控制標準。
第四條 除“四害”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範和殺滅“四害”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除“四害”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各級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六條 在各級愛衛會的統一組織下,各級衛生防疫、衛生檢疫部門負責除“四害”防治技術指導和“四害”密度監測工作。
第七條 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衛生、宣傳、文化、教育、新聞等部門,應做好除“四害”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 除“四害”應採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殺等綜合防治措施。城鄉規劃、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必須同時規劃建設防治“四害”的衛生基礎設施。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除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外,並應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經常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窪地,清除室內外各種閒置容器積水,控制蚊蟲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蒼蠅物質應有容器裝載並加蓋,日產日清;
(三)管好人、畜糞便,糞池、糞缸應嚴密封蓋。住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設防鼠板、牆,堵鼠洞;填縫補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廢品收購、建設工程和肉菜市場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應有完善的防範殺滅“四害”措施,並有專人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條 城鎮除“四害”主要控制標準如下:
鼠:粉跡法不超過5%、鼠夾法不超過1%;每一百間房(以15平方米為一間計,下同)有新鮮鼠跡(鼠洞、鼠糞、鼠咬痕、鼠路)的不超過2%;
蚊:容器積水蚊幼孳生率低於5%;有蚊蟲房間少於5%,有蚊蟲房間每間平均不超過3隻;
蠅:飲食、食品加工行業無蠅,其他行業和居民住房有蠅房間少於3%;蒼蠅的蛆或蛹檢出率,單位、住戶不超過2%,公共場所不超過5%;
蟑螂:單位、住戶有蟑螂房間不超過5%;有蟑螂卵鞘房間不超過2%。
第十二條 公共環境除“四害”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在衛生事業費中安排列支。單位和居民住戶的除“四害”費用由各自負擔。
第十三條 凡申請開設除“四害”有償服務機構或增加此類經營項目的單位,須經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審批,並經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營業。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配製、銷售的滅鼠、衛生殺蟲藥物,須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持有省級愛衛會辦公室和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該藥物的檢驗合格證。無檢驗合格證的不準生產、銷售。
嚴禁生產、配製、銷售、使用國家禁用和偽劣的滅鼠、衛生殺蟲藥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設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監督員由從事除“四害”工作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除“四害”監督員由縣級以上愛衛會任命並發給證件。
除“四害”監督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依據本規定對轄區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除“四害”檢查員工作;
(三)處理違反本規定的事件。
第十六條 街道和鎮(鄉)愛衛會設除“四害”檢查員。除“四害”檢查員由街道和鎮(鄉)愛衛會任命,報上一級愛衛會備案。
除“四害”檢查員行鴿上列職責:
(一)在除“四害”監督員指導下,檢查、督促本地區單位和住戶的除“四害”工作;
(二)協助除“四害”監督員處理違反本規定的事件。
第十七條 除“四害”監督員、檢查員的證件由省愛衛會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除“四害”監督員、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向受檢單位或個人了解除“四害”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及“四害”密度監測,受檢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監督員、檢查員執行任務時,必須出示證件。
第十九條 對除“四害”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街道、鎮(鄉)愛衛會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處理:
(一)單位、住戶的溝渠、沙井、容器積水孳生蚊蟲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可按水體面積計算罰款,單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計)罰款100元至500元,住戶罰款10元;
(二)單位、住戶堆積垃圾或糞池、糞缸不密封而孳生蠅蛆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可對單位罰款300元至500元,住戶罰款50元;
(三)單位室內“四害”密度超過本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除害,並按房間數計算每間可罰款100元至500元。
上述各項,逾期仍不改正者,可加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 為除“四害”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確保除“四害”質量。除“四害”效果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改進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所罰款項由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由除“四害”監督員會同工商、技術監督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監測、阻礙執法檢查而危及執法者人身安全者,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各項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愛衛會申請複議;收到複議申請的愛衛會應在30日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單位報請同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除“四害”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者,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農村應結合“兩管五改”(即管水、管糞、改水、改廁、改灶、改畜圈、改造環境)為重點的環境衛生治理,有計畫地組織民眾開展除“四害”活動,使其逐步達到控制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縣愛衛會可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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